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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上有攝像頭 深圳女憂走光、打傘上班被炒 索賠為何敗訴?

中國網 深圳某公司一位女員工因不滿公司在她辦公桌的上方裝高清攝像頭,每天上班時打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視頻截圖)
中國網 深圳某公司一位女員工因不滿公司在她辦公桌的上方裝高清攝像頭,每天上班時打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視頻截圖)

深圳某公司員工王小妮因不滿公司在她辦公桌的上方裝高清攝像頭,可能拍到她「走光」,每天上班時就打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公司認為她此舉嚴重違紀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她氣得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賠償金3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但從一審到高院法官都認為,「只要規範著裝就可避免『走光』」,駁回她的請求。

據瀟湘晨報、勞動報報導,2019年6月24日,王小妮所在的公司在工作區域內安裝了多個高清攝像頭,其中一個攝像頭位於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認為該攝像頭能夠拍攝到其個人隱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於走光,於是用兩把傘遮擋該攝像頭。

公司通過人事經理兩次口頭與王小妮就打傘行為進行溝通,又兩次書面向王小妮發送了「警告信」後,王小妮仍堅持在工位上撐傘達十多個工作日。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傘嚴重違紀為由與王小妮解除了勞動合同。

王小妮認為,因其他方位的攝像頭仍可清晰拍攝到其工位,她打傘的行為並未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合計335124元。一審法院駁回了王小妮主張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安裝監控攝像頭的目的是為保證工作場所人、財、物的安全,且安裝區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場所,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單位管理權合理行為。王小妮主張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個人身體隱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種極端角度顧慮監控攝像頭的功能作用,只要規範著裝完全可以避免所謂「走光」問題,王小妮主張該安裝監控攝像頭侵犯個人隱私,法院不予採信。

王小妮為躲避監控攝像頭堅持在工位上撐傘十多個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絕服從公司管理,不僅給其他員工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更導致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如同虛設,故其行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王小妮主張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妮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審查認為,勞動者有義務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王小妮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從管理,作為公司中層管理幹部,其行為不僅影響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給其他員工造成了不良的負面影響,一、二審法院認定公司據此解除與王小妮之間的勞動合同,合法合理,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對於此事,網友意見不一。有網友認為,公司不該把攝像頭對著員工的工位,有侵犯隱私之嫌。也有網友認為,如果是在金融行業,這是正常行為,不該撐傘遮擋。

長沙市律協勞動法專委會專委、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陽認為,公司安裝攝像頭是否有法可依,要先看公司安裝攝像頭對員工進行管理是否有管理依據,再看該依據是否合法。而合法性又分為內容合法與形式合法。

第一,從內容上看,公司在公共領域安裝攝像頭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更重要的是第二點,制定程序也必須具有合法性,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與員工有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公司使用攝像頭進行管理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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