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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手記/誘騙非法入境 不受憲法保護

最高法院6月23日裁決,把鼓勵或誘導非法移民定為犯罪,並未侵犯言論自由權。最高法院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結果,維持對漢森的定罪。(美聯社)
最高法院6月23日裁決,把鼓勵或誘導非法移民定為犯罪,並未侵犯言論自由權。最高法院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結果,維持對漢森的定罪。(美聯社)

由最高法院大法官艾米‧科尼‧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對「美國訴漢森案」(United States v. Hansen)第22-179號(US 2023)案,代表多數派撰寫最高法院2023年6月23日以7比2的投票結果,判決書稱他(漢森)通過欺詐性的「成人收養計畫」鼓勵非公民前來、入境美國並非法居住在美國的外籍人士,不受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權的保護。

●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此前,第九巡迴法院做出了對漢森有利的裁決,稱該法規將其甚至常見的言論,如告訴非法移民「我鼓勵你居住在美國」或向他們提供有關可使用社會服務的建議,定為刑事犯罪。但巴瑞特在一項狹義的裁決中表示,該條款「僅禁止故意煽動或協助某些非法行為」,不包括受保護的言論。

她在回顧成文法歷史時指出,過去和現在一樣,「鼓勵」有一個專門的含義,即引導共犯責任,而當國會後來修改該條款時,增加了「誘導」,它也帶有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含義。此問題是,這項裁決可能會對移民申請人產生什麼影響,例如過去非法進入美國的父母,現在被指控犯有走私外籍人士的罪,因為他們鼓勵自己的孩子非法來到這個國家,從而禁止入境美國成為移民。

此禁止入境的法規8 USC§1182(a)(6)(E)(i)、INA§212(a)(6)(E)(i)將外籍走私人犯者定義為「任何故意鼓勵、誘導、協助、教唆或協助任何其他外籍人士違反法律入境或試圖入境美國的人」。它與漢森處罰法規8 USC§1324(a)(1)(A)(iv)、INA§274(a)(1)(A)(iv)密切相關,對任何人鼓勵或誘使外國人來到、進入或居住在美國,明知或忽視這種來到、進入或居住已經或將會觸犯法律的事實」給予刑事處罰。

我們最近已看到一些案例,父母被拒絕移民簽證,並被要求申請豁免,因為領事官員懷疑他們鼓勵或幫助他們的孩子非法來到美國。這種情況甚至發生在一名寡婦身上,她解釋說援助僅來自她已故的丈夫,父母雙方都強烈否認曾經援助過子女。這裡是否存在漢森的論點—即美國移民局和領事官員不得利用外籍人士鼓勵或誘導的走私條款,除非他們有共謀責任或教唆和使人方便的充分懷疑證據?

●外籍人士也同樣適用

換句話說,他們所做的不只口頭上鼓勵當事人非法進入美國。漢森案因其與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交叉而引起最高法院的關注,但該案涉及美國公民而不是外籍人士。法院稍早在Kleindienst v. Mandel, 408 US 753(1972)案中裁定,非公民無權獲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然而,大法官巴瑞特做出的明確裁決不是基於第一修正案,而是基於法定解釋,解釋應該同樣適用於海外外籍人士和本國公民。

【小檔案】漢森案

六年前,加州男子漢森(Helaman Hansen)因詐騙移民被判有罪,結果位於舊金山的第九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卻裁決,漢森一案依據的法律違憲。拜登政府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

漢森謊稱透過「成人收養計畫」可取得美國公民資格,向471名已非法入境美國的無證客各收取1萬元,在2012至2016年間,詐騙所得超過180萬元。2017年法院判決漢森詐欺罪名成立,處以20年徒刑。

上訴法院維持原判,但也指出,移民法當中,禁止誘導或鼓勵非公民非法前來美國定居的條文,違背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

拜登政府說,現行移民法是「對抗惡化非法移民活動」的重要工具,籲請最高法院維護其效力。最高院六名保守派大法官的發言,似乎認同拜登政府的說法,認為該條文並未涉及巡迴法院所假設的情況,例如會鼓勵非法入境的無證移民留在美國,或指點無證移民獲取各種社會服務。

政府律師說,移民法只「針對」幫助或促成非法行為的不當作為,並未打壓「一般的倡議事項」。

保守派大法官戈薩奇(Neil Gorsuch)聽審本案時,對代表漢森的美國民權聯盟律師說,漢森讓這麼多人受騙,成為受害者,看似小奸小惡,「但他占了弱勢者的便宜。」

倒是自由派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認為,拜登政府「狹隘解釋」法條,無視條文被應用到社會底層的實況,等於要最高院「重寫法條」,也就是「要我們宣判移民法的文字有罪」。

6月23日,最高法院裁決,最高法院大部分大法官認為,把鼓勵或誘導非法移民定為犯罪並未侵犯言論自由權。最高法院以七票贊成、兩票反對的結果,維持對漢森的定罪。

大法官巴瑞特在多數意見書中表示,涉及此案的法律條款「只是禁止故意招攬或促成某些非法行為」,不包括受保護的言論;這項法律的影響範圍並没有大到違背美憲法的程度。

非法移民 大法官 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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