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並非官員」 川營辯稱未違反第14修正案第3款
![聯邦最高法院8日將審理前總統川普對科羅拉多州禁止他參選總統裁決的上訴案。圖為民眾7日起攜帶各種禦寒裝備在最高法院外排隊,希望8日能進入法庭內旁聽。(美聯社)](https://pgw.worldjournal.com/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wj/realtime/2024/02/08/28931241.jpg&x=0&y=0&sw=0&sh=0&sl=W&fw=800&exp=3600&q=75)
前總統川普尋求重返白宮,命運掌握在聯邦最高法院手中;許多法律專家認為,最高法院將推翻科州高等法院裁決,但實際結果如何仍難預料。某些保守派法律學者從嚴解讀條文,支持禁止川普列名選票。
第14修正案第三款規定:「任何人,凡是曾經以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分,宣誓擁護合眾國憲法,而後來從事於顛覆或反叛國家的行為,或給予國家的敵人以協助或方便者,均不得為國會的參議員、眾議員、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人,或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的任何文職或軍職官員。但國會可由參院與眾院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撤銷該項限制。」
川普律師團辯稱,第三款規定不適用於總統,條文寫著顛覆或反叛國家的「國會議員、合眾國政府官員、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的行政或司法官員」;第三款適用對象是宣誓「擁護」(support)憲法的官員,但總統宣誓就職誓詞並無「擁護」一詞,而是說總統將「恪守、維護和捍衛憲法」(preserve, protec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影片來源:世界新聞網 一洲焦點
對於第三款「合眾國政府官員」(officer of the United States)定義,川普律師團則辯稱,條文意思是指總統任命的官員,不是總統本人。
川普陣營其他辯護理由還包括2021年1月6日國會大廈受到攻擊事件並非「叛亂」(insurrection),川普並未「從事」(engage)1月6日當天任何行動,當天川普只有行使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權而已。
某些法律專家則說,科州高等法院作法侵犯川普的正當程序權利(due process rights)。川普應該根據制度規定進入司法程序,而不是由科州法院自行決定第14修正案第三款是否適用於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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