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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員會 體制怪獸有權無責

賴總統剛成立「三大委員會」,要替國家發展擬定戰略;閣揆卓榮泰有樣學樣,也要成立「經濟發展委員會」,邀產官學研協助行政院「拚經濟」。以前歷任總統也都不時會成立一些委員會,美其名是跨領域和廣納專家意見,但其實一來是擴權,二來是削弱或不信任原來的部長們。而且委員會是合議制,未來出問題沒有人可以負責,也是有權無責的怪獸。

從好的方面來看,政府委員會的盛行可歸因於幾個因素:

一、專業知識:委員會經常匯集各領域的專家,提供明智的意見並做出全面的決定,而單一部會可能不具備那麼多的不同觀點和專業知識,所以委員會可以提高政策制定的品質。

二、跨領域協調:許多現代的迫切議題,例如氣候變遷、公共衛生和經濟發展,本質上是跨領域的。委員會可以促進不同部門之間更好的協調和溝通,確保以更全面的方法解決複雜問題。

三、政治策略:領導人可以利用委員會來集中決策權,並對政策領域施加更大的控制。透過設立委員會,領導者可以繞過傳統的部長級制度和一些行政繁文縟節,確保自己有著足夠的影響力。

四、公眾認知與責任:委員會可以作為領導者展現行動和對公眾關切做出反應的工具。但是委員會的合議性質可以分散責任,使得追究任何個人失敗或錯誤的責任變得更加困難。

但為了解決潛在的不利因素並避免濫用委員會,必須有下列的幾項保證和措施:

一、明確的任務、目標和時間表:委員會不能任務空洞,為成立而成立,應有明確的任務,才不會管東管西,破壞現有的部會和體制。而且當任務結束時委員會即應解散,不可尾大不掉。

二、透明度和問責性:委員會的運作應高度透明,盡量公開,並定期向公眾和民意機關報告。另外訂出明確的問責範圍,出事情時是召集人負責還是責任平均分擔,這樣也有助於降低風險。

三、與現有機構整合:委員會不應是一個現有機關的平行機構,而應與現有部會密切協調合作。他們的角色應該是補充和支持部長的工作,而不是取代或破壞部長的工作。

四、法律和制度架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架構有助於規範委員會運作,可以包括監督、績效評估和因功能不彰而解散的規定。

五、公眾和利害關係人參與:確保委員會的成員納入各個利害關係人,可以增強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可以防止委員會內部的權力集中。

過去的總統也有成立一些委員會,如「人權諮詢委員會」、「國家年金改革委員」等,其成效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所以除非有一定的目標,而且部會做不來,否則成立委員會很難成功達到目的,何苦疊床架屋?

(本文取自07月0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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