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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台灣憲政核心 在於責任政治

台灣憲法法庭113年憲暫裁字第一號之裁定,除了有蔡彩貞、張瓊文兩位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所說罰鍰、刑罰規定,均暫停用之違法缺失以外,在程序與實體之審理,也有許多瑕疵。

例如就黃國昌立委質疑「聲請人的聲請書未送達相對人,有違憲法訴訟法第17條明文規定」,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以聲請書已上網、相對人可閱卷為由來矇混;這種一般法庭不會、也不敢犯的送達正當程序失誤,憲法法庭卻犯了,實是重大審理程序瑕疵。

又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在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答辯書中表示,總統及監察院未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有違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所揭示「司法最後性原則」、「司法權不過早介入原則」之憲政原理。大法官詹森林在憲法法庭公開準備程序中,也曾特別提出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一項規定,院際之間憲政機關的權力之爭,應先經過調解與協商,並舉證協商結果。但多數大法官在113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裁定之審查程序上,對這些程序質疑,均無片言隻字之交代。

另對行政院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意旨,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林石猛律師在答辯書中表示,若准許行政院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有導致司法權得推翻立法院覆議之決議,創設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無制衡手段,有破毀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程序質疑,憲法法庭也置之不理。

而最嚴重的是,憲法法庭113年憲暫裁字第一號裁定,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三項,並無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尚須即時口頭回答或於會後書面答覆立法委員提問之明文。立法院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口頭或書面提問之義務,有牴觸憲法疑義。此一單就文義為解釋之做法,完全違背在憲法規定缺漏時,過去台灣大法官均依憲法體系為解釋的做法,而有嚴重缺失!

因為,在台灣憲法體系上,總統已今非昔比。

台灣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享有許多重大職權,如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權;不必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行政院長之權;提名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國家安全局長等重大人事權等。若總統行使這麼多的職權,都不必提出國情報告,口頭回答或於會後書面答覆立法委員提問,則將造成憲政上「有權無責」之質疑,嚴重違反憲法責任政治之根本精神。

台灣憲政的首要原則是責任政治,要求執政和有權者在分配國家人事、物質資源、行使公權力時,要對人民負責。至於權力分立、權力制衡、依法行政、司法獨立、自治保障、均權制度等,都是確保憲政能夠符合責任政治之工具手段。

因此,憲法法庭在做法規範憲法審查時,切勿拘泥於憲政工具手段之爭議解釋,而應確實審酌憲政核心之責任政治,是否被確實落實,人民的生命照護是否周全完善、人民的生活給付是否充實美好?

(本文取自07月24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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