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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柯文哲起訴書 只見小說聯想體 不談數位足跡

柯文哲保釋,在接押庭最重要的關鍵,就是北檢查扣的USB,內存1個EXCEL檔案,其中有1筆「日期9-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紀錄。審判長盤問這筆紀錄是怎麼回事,柯說這個檔案不是他做的、也不知是誰做的。

北檢押了柯文哲4個月,也沒有證明是柯做的,證實了兩個可能:第一、北檢缺乏科技辦案知識,對於「數位足跡」與各種資訊鑑識能力不足。第二、北檢已經查過「數位足跡」了,無法證明為柯所做,卻故意違法隱瞞事實,企圖構陷柯文哲。

「數位足跡」是指誰做的檔案,誰又增刪修改過檔內資料,都會隱藏在一般人看不見的「元資料」中。北檢所公布USB內的各檔案,都是Office檔案,則在主機上的系統資料夾中,可能隱藏了更多使用者的資訊。主機應該也被查扣了,北檢其實擁有豐富明確的物證。

檢查USB內各檔案與增修記錄,再與主機的系統資料勾稽,可以完全知道誰是使用者。如果只有一名使用者,則可合理推論就是柯文哲。雖然做此記錄與是否收賄仍有一段距離,已可證明柯推說不知情為不實,從而建立「合理懷疑」的起點,也有了可據此追蹤出真相的可能。

但若該USB使用者有兩人以上,甚至多人,則無法排除柯文哲真的不知道,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此記錄並不能證明柯有罪。

如果經過詳細勾稽後,有可能發現該記錄確實為他人所做,則依現代法律準則,該記錄根本不具證據力,不得拿到法庭上。

「數位足跡」對普通人或許陌生,實則並沒有很困難。台灣擁有最豐富資源的「數位部」,為何沒有跨部會合作?檢察署與其合作機構中的資訊科技專家也不少,為何沒有人針對問題點解決?北檢的起訴書超長,還包括與刑偵無關,強調某人「滿意微笑」的小說聯想體敘述,卻對「數位足跡」科技鑑識不置一詞?

我對柯文哲案的評論始終一致:毋枉毋縱。柯若有罪,則應罰。若是情況證據不足,不應硬栽,且對所有政治人物的行為裁判必須一致化!

北檢起訴柯文哲收賄就兩件事:主攻放在第一點的210萬元(台幣,下同),既有依法匯款記錄,不就是政治獻金嗎?為什麼又是賄款?只憑被緩起訴的朱亞虎個人所述認定?而且台北市長就這麼廉價嗎?

檢方副攻放在第二點的「1500」(萬元)才真正值得注意。但USB上其他的記錄,被北檢認定是政治獻金,為何只有這筆是賄款?北檢在起訴的順序上似乎已經顯示了心虛。

當然,210萬元以人頭捐款,以及「1500」如果是政治獻金,是否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仍應依法議處,但不能轉嫁羅織為收賄!

惟政治獻金法顯然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包括歷任總統當選人,其支持者公開超捐、與利用人頭的影片,現在還存在,也不見檢方一致性偵辦。

這種存在人性忌憚權威的現象,筆者也已多次呼籲:可以導入資訊數位科技解決!各種「公經費」,如國家特定計畫支出、政治獻金、與其他經民意認可的科目,應以「數位法幣」的形式收支,就可透明防弊。「數位法幣」就是擁有數位足跡的國家數位實幣。當前AI、資管應致力解決會受人性自然扭曲的公共事務問題。

(本文取自12月28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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