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總統府再提名大法官 不能逃避廢死議題
總統府再次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除應避免上次的全政治意識形態取向、回歸司法職責,尤其民意最關切的「廢死」,不能再逃避與人民溝通。
「廢死兩公約」為坊間嚴重誤導,因為1966年聯合國同時問世的兩約,實為廣闊觀照的「人權公約」。第二份「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根本沒提到死刑。第一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只在總共53條的1條中提到死刑。
兩份主旨相同、甚至部分內容相同的公約,為何要分成兩份?答案就在兩份文件的標題與前文:此畫分是「冷戰現實」與「權利性質差異」的混合結果。死刑議題被納入ICCPR,既反映冷戰下對「政治迫害」的防範,亦基於生命權的絕對性—即使保留死刑,也須嚴格限制程序與實體標準。
聯合國於1989年後續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倡議廢死,再於2020年通過第36號一般性意見,要求締約國逐步廢除死刑。但不能忽略以下三點:
一、兩公約是總人權的保護,強調總司法公正,其核心在於約束國家權力、保障個體尊嚴,非僅局限死刑議題。
二、政治人權具備特殊性,因其關乎國家權力的合憲性,避免政治干涉司法。
三、即使是廢死,對於社會性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如何實現相襯的社會正義,應有配套法律,例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修復式司法機制、強化被害人保護體系,乃至重新評估「併科勞役」的教化性與其可行性等。
此歷史脈絡與法理邏輯,作為新任大法官,必須有見解的深度、高度。大法官被提名人就第一、二點,尤其要注意當前有政治干涉司法的疑慮,這是兩公約比「廢死」更深入的觀照。
廢死的配套方面,除終身監禁外,「教化性勞役」應納入配套選項。國際經驗顯示,監獄勞動分級制具備平衡社會正義與再社會化的潛力,其原則包括
一、健康與供需前提:僅身心經醫師檢查許可者,在監內具備勞動需求與合理條件時,必須勞役。
二、勞動核心目的:以修復社會損害與身心培養為導向,包括公共服務、被害人受益項目、勞動轉性等類型。
三、分級待遇機制:以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為準。
四、反特權設計:勞動任務隨機分配、待遇調整透明,杜絕外役監獄的特權爭議。
五、科學驗證先行:指定監獄進行對照實驗,動態評估效果,並經獨立倫理委員會監督。
此建議旨在平衡「社會正義」與「被害人權益」,細節需依實證結果修正,但原則框架符合國際人權法與刑事政策創新趨勢。
(本文取自3月23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法扶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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