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審判獨立、人權保障 憲法法庭最該做的事
高虹安被控詐領立院助理費案,高院合議庭認為,立院組織法聘用助理規定牴觸憲法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危及民主憲政精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怎麼接這燙手山芋,人民都在看。
大法官職權行使,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是不變的核心價值。過去大法官聲譽崇隆,就是建立在宣告法令侵害人民權益的多號解釋之上。而各級法官聲請釋憲案則往往更具指標意義,例如檢肅流氓條例釋憲案;就連憲法法庭第一號判決「肇事駕駛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也是地院法官所提。
這些由下而上的釋憲案,顯然與大法官配合高層意志、違逆多數民意的通姦除罪、實質廢死、國會改革等案不同;最可貴的是,人民看見手握審判權的法官表現謙抑,而非大法官樂於展現終極解釋權的「積極」。
回看高虹安案,高院直指此類案件多因制度意旨模糊造成無必要的訟累,高虹安卻是被判有罪立委第一人;更有意思的是,高院坦言,立院有全國最豐沛的立法研究資源,也難確定爭議條文意旨,「法官自無從越俎代庖」;明顯酸了大法官的「積極」摻和政爭。
賴政府輸了國會表決就釋憲,從國會改革到憲訴等三法,都把大法官視為護衛犬。此刻真該感謝高院「以下犯上」告訴憲法法庭:「去做最該做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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