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汙案釋憲 憲法法庭稱「主張空泛」不受理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以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且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定條文未違反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原則,裁定不受理。
對於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高院聲請釋憲,是否有違憲訴法,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要求憲法法庭開會評議人數至少要有10人,9人才能做成暫時處分或是憲法判決,人數要求限於暫時處分跟實體憲法判決。但是,對於程序上不受理的部分,不在此次修法的規範裡。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7日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審判長為大法官呂太郎,成員包括蔡宗珍、朱富美。因憲法法庭不受理,高院將繼續審理高虹安案。
高院審理高虹安案的受命法官為郭豫珍,審判長為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合議庭認為,條文不符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法條違憲。
大法官審查庭認為,條文明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審查庭更直白地說,立委聘任助理過程是否構成犯罪,是法院審判核心,不是法院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況且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的規定,沒有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聲請人「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
「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也是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但遭審查庭指「主張空泛」,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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