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拒繳學生會費 師大學生會追討勝訴
大學學生會費是否必須繳納常引發討論,台師大學生會向吳姓博士班學生提告追討700元(台幣,下同)學生會費,一審判決吳應繳費,吳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學生有繳納會費的義務,具有強制性,學生會追討有理由,判吳應給付700元確定。
近年學生會費短少、遭捲款時有所聞,導致學生多不願繳費,據了解,清大、政大、台大等校均不強制學生繳會費,但如今判例一出,也讓不少學生憂心未來是否一定需繳納。台大表示,學校學生會費一年收取一次,不強制繳交。台師大則說,法院判決被告補繳會費的處分僅具「個案效力」,並未擴及其他學生。
師大學生會認為,吳身為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是學生會當然會員,有繳納學生會費的義務,卻拒繳2020、2021年度的會費,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吳不服聲明異議,法院民事庭認為屬於公法案件,移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師大學生會主張,依大學法、師大組織規程、會費條例等,吳身為師大學生,學生完成註冊後,為學生會當然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否則學生會將欠缺自主、穩定的經濟來源,難以維持正常運作,學生會當然可以自行向會員催收會費。
吳承認欠繳七百元會費,但依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意旨,學生會費應屬「自由繳交」,繳交會費與否是學生的自由,他沒有繳會費的義務,且收取會費權限應在大學,學生會僅為大學下的一個單位,無權催繳會費。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一審認為,學生自治確實是我國教育核心目標之一,屬重要公共利益,學生繳交會費能使學生會有自主且穩定的經費來源,學生會才能運作並發揮發展學生自治的功能,大學法「強制入會及收取會費」規定合憲。
一審指出,學生會是否向會員收取會費,雖是學生會自治事項,大學不得干預,但若學生會決議收取,學生應受拘束,而有繳納會費的義務,且具有強制性,師大學生會向吳追討會費有理,判學生會勝訴,吳應給付七百元,吳不服上訴。
北高行指出,一審已敘明依大學法規定向學生收取會費的請求權主體為學生會而非學校,目的在於扶助學生自治發展,不是學校可以越俎代庖任意取代學生會地位向學生收取會費,認為吳上訴沒有理由,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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