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歲強制退休 勞雇協商可延後 不得減薪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65歲強制退休年齡的規定,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降低薪資或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可處罰雇主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約9206至4.6萬美元)罰鍰,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科長李涓鳳表示,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本次明文規範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年滿65歲勞工退休,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方面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勞雇雙方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修正。
勞工團體表示,此次修法象徵意義高過實質意義,他們呼籲應取消勞工強制退休年齡上限。工總也表示宣示意味濃厚,對企業不會有影響;勞基法現行規定,勞工年滿65歲、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要求強制退休,換言之,雇主不強制要求也可以,此次修法應是怕勞資雙方誤解65歲必須退休,雇主想留都留不住,實務上勞資雙方在65歲是否退休多已用協商方式處理。
勞動部前部長許銘春曾在審查會中表示,即使不修法,依現行勞基法,勞雇雙方可協商退休年紀;不過,說清楚也是好事,並不反對立委提案。經朝野立委討論後,審查會通過民進黨立委王正旭的修正動議提案,並於昨天完成三讀。
李涓鳳指出,「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中高齡就業 增加部分工時選擇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現實狀況下,中高齡及高齡者時間運用與生活規畫需求,增列「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部分時間工作模式」就業計畫,增加部分工時的就業條件選擇。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或再就業準備,三讀條文也規定,雇主對於所雇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基法有關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規定的前兩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雇主依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職場指引手冊,並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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