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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潛水無照帶客 觀光署修法重罰

近年自由潛水活動蔚為風潮,交通部觀光署配合相關條文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明確規定若未持教練證明帶客最高可開罰20萬元台幣(約6100美元)。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認為,近年太多新興水域活動興起,但是國家水域政策無法與時俱進,應通盤檢討。此外,我國水域管理單位破碎化,恐還是有很多灰色地帶。

交通部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在潛水活動新增「自由潛水」態樣,規範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或自由潛水活動者,應持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的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其中自由潛水每人每次以指導四人為限,若有符合規定的助教則可增加到六人。發展觀光條例近日配合修正裁罰依據,若違反規定可處5萬至20萬元台幣罰鍰(約1500至6100美元)。

此外,從事自由潛水活動者應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攜帶潛水標位浮標或浮力袋、自潛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備,違者依是否具營利行為,可分別處3萬元或7萬元台幣罰鍰(約920至2100美元)。

台灣自由潛水發展協會秘書長吳秉宥表示,近年自由潛水在台發展興盛,保守估計已有約10萬人左右從事相關活動,確實可能衍生一些違規教學、安全疑慮,應適時納管。

不過吳秉宥也說,水域活動樣態愈來愈多,除了自由潛水外,還有商業拍攝、穿戴美人魚尾巴的潛水活動等都還未納管,若國家政策無法與時俱進,就會產生不少漏洞。

吳秉宥表示,我國水域活動範圍廣泛,但許多地區不受「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範,像是基隆市政府潮境保育區是以漁業法畫設、小琉球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又是不同法規,主管機關不同,導致水域活動管理破碎化,國家水域政策應該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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