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涉性騷 害女法官有輕生念頭 法評會建議撤職
士林地方法院前審判長蔡明宏被控去年開車載年輕女法官到陽明山吃土雞,並在車內性騷擾,害女法官出現輕生念頭,蔡事後被免兼審判長職務,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蔡戕害司法形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不知自省已不適任法官,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撤職。
蔡明宏主動邀約女法官去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午到陽明山吃土雞,女法官誤以為有其他同事參加而答應,兩人用餐後,蔡未立即開車回法院,卻朝反方向駛入偏僻產業道路,將車停在路邊性騷擾。女法官佯稱可能要評議案件,但審判長找不到她,要求蔡開車下山才順利脫身。
蔡明宏否認性騷擾,供稱女法官曾向他表示受到排擠、與同事相處不融洽,當天兩人用餐後,因附近岔路多且沒有標示,不斷迷路車輛才駛入產業道路,為找正確路線,他把車停在路邊,本於長輩關懷晚輩,提醒女法官情緒管理、與異性同事相處等,但對方卻爆粗口罵髒話回應,他絕無碰觸女法官身體任何部位。
蔡明宏表示,他面對工作沒有任何怠慢之心,若他是一般公務員,已近強制退休的年齡,未料在職業生涯晚期,無端遭指控,士林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有委員該迴避而未迴避,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且未詳細調查就採認女法官說詞,理由前後矛盾。
法評會指出,女法官經心理師諮商輔導評估,有創傷後壓力症,足以認定女方受性騷擾而身心倍感煎熬,女法官事發後與蔡明宏的互動明顯改變,先前會互相到對方辦公室聊天、逢年過節送禮,但案發後女法官未曾到過蔡男辦公室,即使蔡男到女方辦公室,女法官也嚇得傳訊息告知丈夫。
法評會根據證人訪談紀錄,不採信蔡明宏說詞,認定確實性騷擾女法官,審酌蔡男曾於二○○七年夜晚邀約女書記官到陽明山獨處逗留至深夜,被司法院核定懲處申誡兩次,歷經十多年仍未思改過,導致女法官身心靈受創。
法評會認為蔡明宏戕害司法形象,至今未和女法官表示歉意,且編造各種理由,掩飾自身行為,毫無悔意,已不適任法官應予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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