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媳婦婚變 嬤帶走未滿周歲孫顧2年11月 被控略誘
桃園有個與兒子、媳婦同住的五旬阿嬤,自金孫出生就接手照顧,不過兒子媳婦卻開始不睦鬧離婚,嬤見狀逕自帶走當時未滿周歲的金孫搬回老家,兒子與媳婦不久就簽字,由媳婦取得孩子監護權,詎料,阿嬤拒絕交出孫,連家事法庭裁定交付子女的命令也不理會,直到去年元月間被告後,才甘願將孫還給前媳婦,桃園地院審結,依略誘罪將阿嬤判處徒刑6月,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五旬嬤原與兒子、媳婦及金孫一家四口住在平鎮區租屋處,2020年2月22日才過完年,兒子與媳婦起爭執鬧離婚,嬤看得心煩,收拾行李不顧媳婦阻止,帶著未滿1歲的金孫搬回楊梅老家。
兒子夫婦於3天後簽字離婚,並到戶政事務所辦妥文件,包括孩子的親權也歸媳婦。當阿嬤得知兒子放棄金孫的監護權,仍無視前媳婦多次要她返還金孫的要求,反而告知前媳婦只能探視、不能帶走。
前媳婦先向家事法庭聲請交付子女,同年12月上旬法院命阿嬤交出金孫未果,再控前婆婆略誘罪,阿嬤直到去年1月15日才透過兒子送還金孫。
法院審理時,阿嬤堅決否認略誘犯行,辯稱她是二等親祖母、是金孫主要照顧者,她覺得自已有義務保護無自保能力的幼兒,認為前媳婦不負責,且前媳婦盛怒會找小孩洩憤,因此爭搶孩子後,她將金孫帶回老家,後來法院確實有下交付子女裁定,但2021年3月15日前媳婦說沒辦法顧小孩,請她照顧,沒明講顧到何時,後來她於去年1月15日透過兒子把金孫送回。
法官認為,前媳婦因前婆婆關係,與幼兒隔絕長達2年11個月餘,讓孩子在最需母親慈愛階段,無法接受母親的關懷與照顧,有礙幼童健全成長。在此期間,阿嬤一再以各種訴訟手段極盡脫延交付子女執行,導致前媳婦身心嚴重受創,讓身為單獨親權人的生母竟無法遂行天倫之樂,只能求助司法,飽受思子之苦,阿嬤所作所為實在不值同情。
法官審酌,阿嬤犯案時年約五旬,五專畢業、從事網路行銷工作等情,雖然過去素行大致良好,但長期隔絕金孫與前媳婦的手段,不僅妨害前媳婦行使親權,也有礙未成年幼童健全成長,危害不輕,考量阿嬤始終未認錯,身為無親權者卻一再利用司法程序拖延交付金孫,審理時也未以同理心考量前媳婦所受身心創傷的犯後態度,量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資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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