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法院速審 網紅「晚安小雞」直播造假判2年罰3萬
![直播主「晚安小雞」、「阿鬧」涉嫌在柬埔寨自導自演拍攝影片,被柬埔寨警方逮捕,傳出因違反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判處2年、每人罰款400萬元柬幣。(取材自臉書)](https://pgw.worldjournal.com/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wj/realtime/2024/02/17/28988223.jpg&x=0&y=0&sw=0&sh=0&sl=W&fw=800&exp=3600&q=75)
網紅「晚安小雞」和「阿鬧」在柬埔寨直播自導自演被捕,柬國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火速判決,兩人觸犯該國刑法煽動製造社會動亂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每人須罰柬幣400萬元(約980美元)。律師羅瑞昌指出,該行為在柬國固然犯罪,但兩人回國後是否會被台灣法律追訴,待檢察官認定。
西哈努克省初級法院指出,「晚安小雞」本名陳能釧(31歲),「阿鬧」本名魯祖顯(34歲),他們來到柬埔寨目的是為了拍攝關於人口販賣、凌虐、強暴和人體器官交易的造假影片。
2月12日晚間,陳能釧和魯祖顯開直播,展示在1棟大樓被保安發現和毆打,13日兩人又到西港唐人街再次開直播,陳能釧在鏡頭前慌張逃跑,聲稱被追捕,調查發現全是自導自演。
刑法第五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毒品、偽造文書、加重詐欺等罪,可用台灣刑法處罰。
律師范振中表示,類似晚安小雞等國人在境外犯罪,日後被驅逐出境回台,台灣都有審判權,但檢察官想要起訴、法官欲定罪,關鍵都在證據取得困難,若柬國拒絕提供相關卷證資料,就算人回來了,要另行定罪有難度。
范振中表示,台灣和柬埔寨沒有司法互助,但或許可從個案上做互惠簽約,包括情報交換、人員遣返、證據取得,及判決承認等,若能在此之前得到共識,往後合作打詐、緝毒、跨境走私,會比單方面追訴大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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