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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添警所長冤魂 台灣的刑罰到底怎麼了?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攔查違停時,遭拒檢車輛拖行並衝撞護欄,傷重殉職。(記者黃子騰/翻攝)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攔查違停時,遭拒檢車輛拖行並衝撞護欄,傷重殉職。(記者黃子騰/翻攝)

台灣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前天深夜臨檢疑似持有毒品的陳姓女子,遭陳女駕車衝撞、拖行數百公尺並衝撞護欄後身亡。事發後,輿論除了不捨劉所長,更多的是質疑「台灣刑罰無用」,也不禁讓社會深思,我們的刑法與處罰體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劉所長的殉職時點,恰恰就在憲法法庭做出幾乎等同「實質廢死」的判決十天之後;加上昨天新北地院宣判新北市某國中去年底發生的割頸案,行凶的郭姓少年與涉嫌教唆的林姓少女,分別判刑9年及8年,受害者父親在視訊中泣不成聲,不滿少事法對加害者太寬容、殺人者的判刑竟比貪汙罪還輕。兩案相加,輿情毫無意外宣洩對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的不滿,更是對法律太過保障殺人凶手人權的現實面炸了鍋。

檢視這兩起案件,相同點就是同屬人神共憤的重大刑案,究竟未來類似案情的殺人凶手,還有沒有可能判處死刑?至其差別則在,劉所長案可能涉及毒駕乃至吸毒者處遇問題,割喉案則與青少年教化相關,在在干涉判死可能,甚至刑度與處遇。

依憲法法庭對於死刑釋憲案之判決意旨,「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案,才可以判處以死刑。在劉所長殉職案,陳女雖被依殺人罪移送法辦,但駕車拖帶執勤警察衝撞護欄,相較滅門、割喉、分屍等殺人情節,究竟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何況陳女還可推托給緊張、意圖擺脫警察逮捕,甚至「當時吸毒神智不清」。

至於割喉案,凶手的凶殘自不在話下,卻因刑法、少事法等基於對於心智尚未成熟青少年的寬容、保護、可教化等考量,量刑本就不會與成年人等高、遑論判死。

至此,又衍生出新的問題:如果台灣已注定實質廢死,相關的刑罰是否足以彰顯正義、撫平被害者創痛,乃至有妥善的戒毒、精神治療、少年輔導配套及評估機制,足以讓這些曾經凶殘至極的加害者悔改且完成教化?

晚近台灣的刑罰思維,愈來愈受西方先進國家所影響,例如廢死、引進修復式正義概念及法制,偏向視吸毒者加害人為病患等,思維雖先進,卻不禁要問:配套機制跟上腳步了嗎?如果只有思維跳躍,又真適合當前社會所需?

就以廢死為例,主張廢死者常舉「戰鬥民族」俄羅斯為例,指早在18世紀俄羅斯即曾短暫成為歐洲第一個「拒絕死刑」國家;自1996年開始,俄羅斯更凍結全國死刑的執行,並於三年後全面成為「實質的廢死國」,甚至強悍如普丁也堅決廢死。

殊不知俄羅斯對於重刑犯關押、管教之嚴苛可是舉世聞名:重刑犯監獄多位於西伯利亞等偏遠區、甚至還有位於北極圈內的「極地狼勞教所」;更別忘了,緣於俄烏戰爭,俄羅斯監獄服刑人數穩步減少,原因之一即是招募囚犯到烏克蘭作戰。

如若台灣也有如同俄羅斯一般「生不如死」的關押環境,或讓他們「以戰代刑」,廢死阻力必會大大減少。但實況卻是,台灣監所待遇或不及西、北歐國家,但看諸多「服刑增重」實例,到底是去「進修」或反省教化?

總之,每個國家都有其相應於社會情況的刑罰制度,只看到所謂「進步」的片面,卻忽略了民情與社會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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