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傳曖味簡訊 元配提告二審逆轉勝獲賠30萬
台南男子被前妻指控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和小三有不正當曖昧關係,並提出LINE曖昧對話、不雅截圖等證據,向兩人求償100萬元(台幣,下同,約3.09萬美元)精神損害賠償。一審法庭審理後認為相關證據不足駁回,前妻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男子與小三應連帶給付前妻30萬元,全案確定。
前妻主張,她和先生於2022年4月結婚,2023年12月離婚。她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現先生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中,有先生和小三間通話、傳送露骨情話及私密照等內容,翻拍取證,內容包括「來啊出來啊」、「打炮」、「想要了嗎」等語。小三知先生為已婚之人,兩人踰越一般正常男女相處分際不當交往,破壞她夫妻共同生活幸福,造成她精神極大痛苦,甚至必須求助於精神科醫師,請求兩人應連帶給付她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男子表示,他和對方約於五至六年前認識,約兩年前即未再連絡,否認有不當交往,他手機設有密碼,前妻以侵害隱私權不正當方式取得截圖,請求他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小三於原審陳述說,她和男子之前是男女朋友,因為分分合合,不知道幾月分手。截圖中對話女子不是她,當時她電腦給別人使用,是被人盜用。
二審法官認為,元配未經先生同意而查看、翻拍前手機對話紀錄,並取得截圖證據,雖有害於兩人隱私權而屬違法取證,但審酌侵害行為態樣非重,及其關於不貞蒐證權現實存在困難,兩人隱私權於基於配偶相關身分法益受侵害情形下應適度退縮,本於法益權衡,應認為截圖證據仍得限縮於訴訟事件中予以使用。
法官審酌,小三明知男子為有配偶之人,兩人竟於元配懷孕至生產後不久期間,有截圖所示如同男女朋友間親密、互相挑逗、性邀約對話內容並互傳裸露下體照片予對方觀看,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已踰越正常男女交往應有分際,而侵害元配權益,且情節重大,元配事發後曾因適應障礙症至精神科就診後並離婚,兩人共同侵權行為,同意元配請求兩人連帶賠償其精神損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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