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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友女兒好心租房給他 卻在閨房燈罩內裝針孔偷拍判4月

台南地院指出,陳男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在女方房間天花板燈罩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接續無故攝錄其足以引起性慾身體隱私部位及在房內非公開活動,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4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地院指出,陳男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在女方房間天花板燈罩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接續無故攝錄其足以引起性慾身體隱私部位及在房內非公開活動,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4月。(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因案在監執行時結識獄友,3年前向獄友女兒承租台南房屋4樓,前年2月下旬在2樓獄友女兒2樓房間天花板燈罩內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同年4月底被她發現後報警處理,當場扣得針孔攝影機及記憶卡,陳坦承犯行,法官認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

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現場照片及他裝設針孔攝影機所拍攝畫面截圖6張等佐證,事證明確。

檢方認陳所為,犯刑法中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及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建請法官從一重以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論處。

台南地院審酌,陳為滿足一己私慾,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在女方房間天花板燈罩內安裝針孔攝影機,接續無故攝錄其足以引起性慾身體隱私部位及在房內非公開活動,欠缺對他人性隱私及身體自主權尊重,已致身心受有一定影響。

且陳犯行遭女方發現後,迄今未與女方達成和解,獲得諒解,實不宜寬待,惟念他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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