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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小隊長涉性侵女兒8年 平均每周一次 遭訴348罪

台北市警局捷運警察隊一名小隊長去年遭女兒指控多次性侵,其中有348次犯行明確,分別依對未成年者性交、權勢性交等罪嫌起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警局捷運警察隊一名小隊長去年遭女兒指控多次性侵,其中有348次犯行明確,分別依對未成年者性交、權勢性交等罪嫌起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警局捷運警察隊一名小隊長去年遭女兒指控涉嫌性侵,士林地檢署認定他涉嫌在8年間多次性侵女兒,其中有348次犯行明確,分別依對未成年者性交、權勢性交等罪嫌起訴,部分犯行建請法官依法加重其刑。

全案源於去年4月間,該名小隊長正就讀大學的女兒,在好友陪伴下前往台北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報案,控訴從警父親多次對她酒後毛手毛腳,甚至性侵,時間從她未成年持續至成年。

警方受理後先將他停職,並報檢方指揮,士林地檢署去年5月複訊後認為犯行重大,依妨害性自主罪以台幣10萬元(約3000美元)交保。

檢警調查,該名小隊長是家中經濟支柱,長期壓力大,時常應酬飲酒後返家,自女兒年幼開始嘗試性侵,犯後要求女兒不能跟家人說;女兒起初懵懂無知,後來隨年齡及學識增長,逐漸發覺事態不正常,一直到就讀大學,才在友人陪同下鼓起勇氣報警。

據了解,該名小隊長偵辦期間否認犯行,也拒絕測謊,但其女兒通過測謊,指稱2010年至2017年間,平均每周遭父親性侵一次,另有其他家人到案也指證男子犯行。

士林地檢署全案偵結,依對14歲以下未成年者性交、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未成年者性交、權勢性交等348個罪嫌起訴,其中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建請法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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