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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殺馬國女大生「難教化」 兇嫌再判死理由曝光

兇手梁育誌。(本報資料照片)
兇手梁育誌。(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男子梁育誌四年前擄走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學生,性侵並用繩圈勒死棄屍山區,一、二審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宣判,仍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成死刑釋憲後,首例維持死刑的判決。

高雄高分院公開判死理由,梁育誌非自首,沒有智能不足或缺陷,也無任何精神疾病等任何減刑事由,梁是首次性侵失敗後,精進犯罪計畫再對鍾女下手,且事先備妥可勒斃鍾女的「上吊結」,屬於預謀殺人。

另外,鍾女心臟充滿至少150CC空氣,膨脹如同小氣球,可見梁犯案當時手段極為殘忍,不顧其掙扎反抗甚至求饒,強力悶壓A女口鼻並毆打臉部,造成A女血流滿面,身體也受有多處、甚至大面積的傷勢,讓鍾女最終魂斷異鄉。

合議庭認為,梁育誌如此殘忍,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其惡性極為重大,且他具有一技之長,卻一心想要高薪工作,害自己經濟陷入窘境,且認為「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才犯下本案。

合議庭認定,梁育誌在在倫理及法律上具有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考量他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之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而難以改變,精神醫學的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的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在其性衝動影響之下,結合暴力犯罪的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維持死刑判決。

因憲法法庭判決後,要求法官對於死刑判決要採「一致決」,梁育誌判死刑同合議庭三名法官都有共同心證,認定有不得已必須剝奪梁的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

除強制性交殺人部分尚未審結外,梁所犯強制性交未遂、遺棄屍體罪則判2年10月、2年徒刑定讞,檢方聲請併執行刑,合併執行4年4月,目前梁育誌已在高雄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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