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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要女大生「做愛抵賠償金」台檢察官遭改判免除職務

檢察官陳立儒(右)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卻說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等話語,遭監察院彈劾、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判罰款,數額為月俸總額3月,但第二審今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檢察官陳立儒(右)女大生發生行車糾紛,卻說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等話語,遭監察院彈劾、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判罰款,數額為月俸總額3月,但第二審今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討論和解時,屢次向女大生表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監察院認為陳嚴重斲傷司法形象而彈劾;法務部也認為陳的行為失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第一審認為陳與女大生達成和解,並捐款公益、實現修復式正義,且平時職務評定良好,罰俸3月薄懲,但第二審今免除陳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陳立儒2011年9月起擔任北檢檢察官,2023年5月21日在萬華騎自行車時,與騎乘機車的女大學生擦撞,他多次向對方說「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監察院、法務部分別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為,女大學生當時已經成年,但陳立儒的言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陳擔任了十多年的檢察官,負責處理包括車禍、肇事逃逸等刑案偵辦,職務法庭認為他對處理交通事故應有的和平理性態度應知之甚詳,卻在自己發生交通糾紛後,借端生事,不斷提出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的騷擾言詞,容易使社會大眾質疑檢察官連基本的公民素養都沒有。

職務法庭也批評,女大學生以自己「未成年」來搪塞時,陳立儒竟然沒有「取消念頭」,讓民眾對執法者的性別平權意識與職業倫理淪喪打上問號,因此有懲戒必要。

考量陳與女大學生素不相識,之前沒有性騷擾紀錄,此次性騷擾屬一次性、偶發性,且性騷擾時也沒表明自己的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最後也說「就這樣結束就好,相信我,沒事」、「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職務法庭認為陳還知道自行中止,有自我覺醒、自制的一面。

事發後,陳立儒在機關安排下接受心理師諮詢,而他自2014年起至2023年止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台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職務法庭認為判他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個月(40餘萬)的處分足矣。

但法務部、陳立儒都對判決不滿,上訴第二審。

職務法庭第二審認為陳立儒「趁機欺凌弱勢」,發現女生身上只有300元、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立即趁機要求陪睡以抵付賠償金,而且不論她是否未滿18歲,都要這位女生陪睡,言詞性騷擾的嚴重程度,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當已嚴重減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並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檢察官的司法信賴。

法務部代理人江貞諭主任檢察官曾說「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我也是這樣的檢察官,我不想讓別人認為檢察官講這樣的話是可以的。…我也是一直在掙扎要不要講,因為陳立儒是我們北檢的同僚,已經共事很長一段時間…」第二審認為顯見大家對檢察官有著高於一般公務員的期待與要求。

第二審認為一審的懲戒過輕,無可維持,今廢棄原判決,自為改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職務編A600210),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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