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一夜情拒再交往 惡男洩個資辱罵被判刑

蘇姓男子追求鄭姓女子,希望交往,鄭女卻在發生關係後表明只是「一夜情」,拒絕他;蘇在臉書到處張貼鄭女個資包括身高、體重、三圍、電話,PO文「渣女」,台南地院判刑10月。法院審理期間,蘇竟繼續犯案貼文,法院痛斥惡性重大,再將他判刑1年。
判決書指出,蘇姓男子在2021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鄭姓女子後,展開追求,二人在同年10月底發生關係;之後鄭女稱彼此僅是「一夜情」,拒絕蘇的追求,蘇心生報復,將鄭女身分證字號、特徵、家庭、聯絡方式、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公布在網路上。
蘇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6月中,登入臉書在個人帳號以及「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張貼蘇女正面照片,公布她相關資料,並發布「這是一則女生玩弄男生感情的故事」、「玩弄感情」、「渣女」、「公關」、「交友複雜」、「找砲友」、「被害妄想症」等文字。
蘇到處公布鄭女的身高、體重、三圍、血型、家屬姓名、手機號碼、通訊軟體帳號、郵件帳號、住處地址、汽機車照片、住處外觀照片等;案經鄭女提出告訴,台南地院2023年1月將蘇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罪,判刑10月。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法院也認定鄭女遭受不法侵害,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2023年5月判蘇應賠償43萬元;然而蘇姓男子在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期間,竟在2023年6月中,再次PO出上述鄭女資料,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再次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鄭女提出的證據是之前的舊貼文,相關貼文之前已刪除,沒有重新張貼;鄭女列印的紙本,右下方2023年6月的日期,可能是她塗改或變更。
蘇的律師也表示,鄭女僅提出截圖,並未提出原始檔案供驗證,其真實性可疑,而且她借用朋友的帳號列印,朋友供述卻前後不符,均不得為積極證據。
鄭女朋友在檢方偵訊時證稱,因鄭女臉書帳號被蘇封鎖,無法瀏覽對方臉書,才借用帳號查看貼文,並列印紙本;法院指出,審理時證詞雖與之前稍有出入,應是時日稍久,記憶混淆不清所致,但與鄭女所述大致相同,應以時間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清晰的證詞為憑。
法院將鄭女提供的截圖送交刑事局鑑識,刑事局回函,該截圖是借用證人帳號瀏覽電腦上蘇姓男子臉書,直接以「PRINT SCREEN」指令列印而得,並非電腦文字檔,無從重新加以編輯、更改斷落或增刪內文之可能,故截圖內容應與電腦上所顯現內容相同。
法院認定,鄭女是護理機構女性負責人,相關貼文涉及私生活,造成難堪,實無理由冒誣告風險,偽造截圖再對蘇提告;反觀蘇依經驗法則,卻極有可能不甘判決結果,接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貼文,公然侮辱鄭女。
法院審酌,蘇姓男子因不滿鄭女分手,貼文洩漏對方個人資料及侮辱人格,造成鄭女名譽、資訊隱私權損害,經判刑確定在案,竟不思悛悔而再犯,嚴重危害鄭女聲譽及隱私,顯見其不知警醒,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法院痛斥,蘇一再狡辯,惡性重大,應予重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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