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當戶對的重要(下)
我們首先向紫檸分析了離婚中要解決的五個問題;
一、婚姻的狀況,結婚是雙方都要同意的事,但是離婚只要任何一方要求離婚就可以離婚;
二、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撫養權分為法定監護人和實際監護權。無論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是個道德品質如何敗壞,或者是想利用孩子來懲罰對方,再或者是一方想多拿一些孩子的撫養費,只要對方和孩子在一起沒有造成孩子的生命危險、身體傷害,沒有酗酒吸毒,沒有對孩子實行暴力,法院都不會去隨便剝奪他/她為人父母的權力。就是罪犯也有探視自己骨肉的權利。
如果父母雙方對法定監護權和實際監護權的分配有爭議的話,就會交給法院來判決,走完所有的程式時間會拖至一年半至兩年。
三、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是按照實際監護權的多少,和雙方父母的收入,一起輸入法院認同的一個軟體算出哪一方需要付給對方。(所以有些重錢的家長多要監護權其實是為了能從對方拿到更多的錢)
四、夫妻的贍養費;通常除了有長達十年的婚姻,或者是一方失去工作能力,法院會要求雙方都要工作來養活自己,再按照雙方的收入來算出一方要付給對方多少的贍養費,時間通常是婚齡的一半(四年婚姻,付二年贍養費)。如果一方為了從對方多拿到贍養費而偷懶、裝病,有的突然假裝回學校去上學,但並不是真正的去學習充實自己,而是去學校鬼混來逃避責任,法院會命令他去做一個找工作的評估,然後給他幾個月的時間找工作,如果他還是不去找工作,法院會按照評估員的報告來用他可賺取的工資強行算出贍養費和撫養費。
五、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如果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婚姻期間雙方的一切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包括無論誰的名字下的銀行存款、退休帳戶、股票帳戶、房產、地產、國外帳戶、股權股份等等)
紫檸和我們簽了合同,接著一場離婚官司打響了。首先為靜鋒對紫檸有家暴前科,為了保證紫檸一家老小的安全,我們為紫檸做了一個保護令,在員警的監護下把靜鋒趕出了家門。當靜鋒收到法院對他的禁制令時,下跪向紫檸和她父母求情。紫檸想到他以前的種種作為,根本沒辦法原諒他。靜鋒眼看求情沒用,只得收拾自己的東西走人。我們又幫助紫檸向法院遞交了離婚申請和要求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
靜鋒搬出去後也找了家律師事務所幫他回應離婚官司。他首先要求探望自己的女兒,可是孩子太小離不開母親,需要母乳,無法讓他帶走超過兩小時。所以以每周兩次,每次一小時的時間讓他有探視權。等孩子長大些,為了找人幫他帶孩子,靜鋒立刻把他的父母也從國內辦旅遊簽證過來。當然紫檸十分不願意增加他的探視時間。幾經爭執,靜鋒從每周二小時的探視權,到一周一天一夜,但靜鋒還是繼續上訴,一步步地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一直鬧到兒童評估專家的調查結果向法院建議夫妻雙方平均分配,一人一半的小孩監護權。
就在孩子的撫養權的最後一次法庭上,當紫檸看到靜鋒的父母穿著土裡土氣、土頭土腦、髒兮兮地抱著她的女兒,還故意當著她的面不停地用那張打滿褶子的老嘴不停親她女兒的臉和嘴時,她氣得眼淚嘩嘩直流,連死的心都有了。她實在是連腸子都悔青了,她此刻終於明白父母當時一再反對他們的婚姻、強調門當戶對的道理了。
就這樣,這個短暫不到一年的婚姻,在雙方都有工作、工資相仿,退休金、股票相當,夫妻之間的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就自然各自負責了。最後要算的就是經濟帳,就是要把婚姻期間的財產平均一下,一分為二,一人一份。這段婚姻還不到一年,他們只有一個夫妻共同帳戶。裡面有六萬現金早分了,一人三萬全用作打離婚官司了。
靜鋒在他的陳述中說到,在他們的婚姻中,紫檸常常給他扣一些莫須有的罪證。然後用這些個藉口把他們共同帳戶裡的錢多次往紫檸自己的個人帳戶中轉。可是紫檸卻振振有詞地說,她認為男方婚前婚後多次騙她在外面花錢搞外遇不說,還多次偷竊,用他們共同帳戶裡的錢交罰款,轉些錢到紫檸的帳戶上,這是他應該付出的代價。再說她的個人帳戶裡三十多萬美金其中還有些是她父母帶給她的現金,加上靜鋒同意給她懷孕生產的辛苦錢。紫檸據理力爭邊說邊流淚。
我向紫檸解說:雖然靜鋒做錯在先,從人情上來說他真的千不是萬不該,但是加州的婚姻法上有清楚的條例,婚姻期間的誰對誰錯是不影響離婚財產分配。在法律和人情的面前,還是以法為準,婚姻期間你把你們公共帳戶的錢轉到自己的帳戶裡去,那還是共同財產。紫檸說,每次轉錢都是靜鋒同意的,並且有他寫的悔過書證明。而靜鋒反駁道:當時在紫檸以離婚相逼迫之下才不情願地寫下悔過書,更不情願給她錢。他曾想反正她硬把錢轉去她私人帳戶,那也是他們夫妻的財產。
靜鋒還說,每次紫檸父母給她錢時都有說是給他們家庭的錢,並非是給紫檸個人的。就這樣,雙方為了這三十萬爭吵不休,我提醒紫檸,再鬧下去這三十萬也要變成律師費了,他們應該為自己當時的錯誤選擇各退一步。接受教訓,共同認真撫養他們的孩子。最後紫檸同意從自己的個人帳戶中分出十萬美元給靜鋒,了結此次官司。他們小夫妻畢竟都還年輕,錢可以再掙。重要的是他們能在這次失敗的婚姻中學到些什麼,重新去追求一個適合自己的婚姻。
其實門當戶對並不是幸福婚姻的唯一的標準。前提是夫妻雙方都需要努力去做到同心同德,互相信任、坦白,按照小家庭的經濟狀況培養出共同的價值觀和興趣愛好,相互包容寬容,和規畫出共同目標,才能夠擁有一個幸福的婚姻和美滿的家庭。
註:本文作者任職於美國律師事務所,本文由真實案例編寫,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人名地點皆經過修改。人物性格和案情經過,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下)(寄自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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