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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伊州禁止捷運隱蔽攜槍 違憲

伊州現行法律規定在捷運、火車上不能隱蔽攜槍。(CTA臉書)
伊州現行法律規定在捷運、火車上不能隱蔽攜槍。(CTA臉書)

芝加哥才發生藍線捷運列車4死槍擊案,而伊利諾州禁止在公共交通系統上隱蔽攜槍的法律,日前由洛克福德(Rockford)的一名聯邦法官強森(Iain D. Johnson)裁決違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強森表示,提出控訴的四名原告將可不受該命令限制,但在全案考慮下一步行動前,此項禁令仍對其他人有效。

強森表示,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在詳盡審查了各方提交的文件及歷史紀錄後,法院認定被告未能履行證明責任,來驗證美國在建國時舊有槍枝管制傳統,讓伊州可以禁止持有隱蔽槍證的原告,為了自衛而攜帶隱蔽槍枝進入芝加哥公共運輸工具(CTA)及大都會通勤火車系統(Metra)。

強森援引最高法院2022年對紐約州步槍及手槍協會(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控告Bruen的判決案例,該判決推翻紐約州一項已有百年歷史的法律,該法律要求個人在獲得隱蔽攜槍證之前,必須證明攜帶槍枝的「正當理由」。

伊州的案件對該州2013年通過的「槍枝隱蔽攜帶法」的部分內容提出質疑,該法允許某些人獲得在許多公共場所隱蔽攜帶槍枝的許可證。這項法律也列出了幾個禁止攜帶隱蔽槍枝的區域,其中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資金支付的任何公共汽車、火車或交通工具,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資金支付的公共交通設施控制下的建築物、不動產、停車場。」

四名伊州持有隱蔽槍證的伊州居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質疑該項法律阻礙了他們在芝加哥大都會區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攜帶槍枝自衛。這四名原告包括Dekalb郡的Benjamin Schoenthal、DuPage郡的Mark Wroblewski、Cook郡的Joseph Vesel,以及Lake郡的Douglas Winston。

 不過,強森做出的違憲裁決,僅適用於上述四位原告,這也意味著該法對其他人仍然有效。

該案被告之一的伊州檢察長羅武(Kwame Raoul)其發言人表示,檢察長辦公室可能會對此裁決提出上訴,庫克郡伊州檢察官福克斯(Kim Foxx)也列為該案被告,但拒絕發表評論。

伊州州長普立茲克對強森的判決不以為然,他說,第二修正案所保護的權利並不是絕對的,他主張應該允許對攜帶隱蔽槍枝的地點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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