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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刊憲許智峯等7人列潛逃者 撤港護照、禁處理資金…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01報導,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在憲報刊登公告,即時指明對7人,包括許智峯、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實施4項措施,涉及「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個別人士還會被「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4日上午11時在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地下演講廳主持記者會。香港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及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也一同出席。

報導指出,今次是政府在3月23日實施「23 條」後,第二次引用條文將個別被通緝人士列為國安罪潛逃者。今年6月12日,政府在憲報公布,將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和蔡明達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對他們採取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坊間所稱的「23條立法」,即根據香港基本法23條的國安本地立法。這一法例在3月23日實施,今次引用這一法例採取「潛逃者措施」。

鄧炳強曾表示,自從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英國官員、政客、組織和媒體,歪曲事實,抹黑香港港府,破壞香港法治,試圖影響審判結果。亂港者在英國得到庇護,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香港與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繼續鼓吹分裂國家,顛覆中共中央政府及作出煽動意圖,因此有需要採取行動,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這些潛逃行為,並希望促使潛逃者拿出勇氣,返港面對法律及司法程序。

鄧炳強稱,除非獲保安局長特許授權,如任何人違反今次措施,有機會被判最高7年監禁。香港市民要避免與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即任何人不論用任何方式或平台,為他們處理或提供資金都違反相關規定,警方會根據證據處理。

明報日前報導,被問若市民訂閱「指明潛逃者」的Patreon或YouTube是否違法,鄧炳強表示,任何人向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不論什麼平台都違法,最多可判監7年。前保安局長、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建議港府與平台商討要求移除指明潛逃者發布的內容,以至參考《願榮光歸香港》先例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據報導,國安處去年及上月先後引用國安法拘捕5人,涉於網上訂閱者平台資助許智峯或羅冠聰進行危害國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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