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牟利 港府「辣招」擬罰6.4萬美元、囚1年
港府設立「舉報濫用公屋獎」15日生效,房屋署14日公布再推「辣招」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14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港幣,下同,約6.4萬美元)及監禁1年;賦權人員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
大公、文匯報報導,消息人士解釋,房署過往對一些嚴重濫用個案,只能收回公屋單位了事,無權作出檢控,相信刑事化能增加阻嚇力。
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14日指,現時興建一個公屋單位,不計地價的造價需100萬元,港府由2022年7月至今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節省逾70億元造價。記者14日亦發現公共屋邨有不少隱形富戶出入,有屋邨停車場停泊不少身價逾百萬元的名車,例如法拉利、賓士等。
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或出租公屋單位,和不居住單位並用於商業用途,將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罰款定為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人等。若將單位借予親友,只要涉及金錢利益亦屬刑事罪行;即使沒有金錢糾葛,也有可能被收回單位。至於將所住單位從事商業行為,例如美容、剪髮等不在這次修例範圍,但亦可能違反租約條例,而補習及做手作販賣則不屬違法。
房委會又觀察到部分個案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及虛報資料時,已經超過現時兩年的檢控時效,就此房委會建議將檢控時效延長至相關人士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一年內。
港府將於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於今年4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若今年內通過,將於明年中起實施,條例不設追溯力和緩衝期。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學鋒表示,14日提出的手段主要針對利用公屋單位牟利及違法的住戶,並不牽涉普羅住戶,呼籲公屋居民不用擔心。他相信絕大部分公屋住戶都奉公守法,且房委會與租戶之間的終止租契事宜設有上訴機制,如租戶有任何不滿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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