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旬翁留下19份不同遺囑 子女爭房吵翻天 結果尷尬了
訂立遺囑,原意應在減少子女間的糾紛,但上海一位曹姓老翁生前卻留下19份內容不同的遺囑,結果是讓兒孫們為爭房子繼承權吵翻天,還鬧上法院。法官鑑定確認19份遺囑均為曹姓老翁所立,但因其立遺囑期間罹患阿茲海默症,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認定遺囑全部無效。經法官曉以大義,2年後,兒孫們最終同意和解。
新聞晨報報導,上海松江法院審理發現,2013年至2017年,八旬曹姓老翁共寫下19份內容互相矛盾的遺囑,今天說把房子留給大女兒,明天說留給二女兒,後天說留給孫女,總計分別向兩個女兒和一個孫女承諾,要將同一套房產單獨留給她們。
2021年,曹姓老翁去世後,第一份遺囑的受益人、曹姓老翁的二女兒便將父親的大女兒和孫女告上法庭,主張立給自己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針對幾位當事人對於遺囑真實性的懷疑,法院方面首先進行了專業字跡鑑定,確認19份遺囑均為曹某親筆所立。 但法官查出,曹姓老翁立遺囑期間,存在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且曾被指定過監護人。法官走訪了老人居住過的兩家養老院和居委會,工作人員均確認,老人在此期間意識有些模糊。
「我們也認為這個病(阿茲海默症)是個持續性的病,所以很難去斷定他在立每一份遺囑的時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我們傾向於所有的遺囑效力都不認可。」松江法院法官陳賢聰表示,遺囑無效,房產歸屬就會以法定繼承來確定。
最終,經過兩年的拉鋸,三方在法官的不斷釋法明理下,在今年達成和解一致。由無房的二女兒繼承50%的房產份額,並承擔遺產稅,大女兒和孫女分別繼承25%份額。
法官提醒,對於一些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一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再想立遺囑,最好是通過法院或者公證機關去確認老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某一個點、某一個時期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再有第三方機構的共同見證下去訂立遺囑,會比較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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