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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3少年殘殺同學埋屍案 一審宣判13歲主嫌無期徒刑

河北邯鄲13歲少年王子耀(右圖),遭三名同學(左圖)殘殺埋屍。(取材自網易)
河北邯鄲13歲少年王子耀(右圖),遭三名同學(左圖)殘殺埋屍。(取材自網易)

河北邯鄲3月發生13歲青少年殺人劫財埋屍案,震驚中國社會。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兇手張某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兇手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另一名共犯馬某某因為實際參與殺人,不予刑事處罰,但須接受專門矯治教育。

中新社報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指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子耀(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經張提議,兩人多次共謀殺害王子耀後平分錢財。張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並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

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子耀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於被告人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騎馬的電動自行車載馬,張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子耀,共同前往張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受張指使將兩人欲殺害王子耀一事告知馬。

四人進入大棚後,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並殺害王子耀,李某幫助控制王子耀,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李共同致王子耀死亡後,將屍體掩埋。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將王子耀手機微信帳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後與李平分,將王子耀手機卡取出指使馬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扔棄。

案發後,馬某某首先交代並指引公安人員找到埋屍現場。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李經預謀後將被害人王子耀殺害並埋屍,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時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

張某某提議殺人並糾集他人參與,提前進行犯罪準備,直接實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繫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李某積極參與預謀並實施殺人行為,事後與張平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繫主犯,罪責小於張。

被告人馬某某在去作案現場途中得知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欲殺害王子耀,並跟隨前往。在目睹實施殺人時,即離開現場,後幫助毀滅被害人的手機卡,參與了張、李殺害王子耀的共同犯罪。鑒於馬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馬某某 微信 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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