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州限制擁槍年齡 加州檢察長挺
加州檢察長邦塔(Rob Bonta)作爲19名檢察長聯盟成員,日前提交了一份摘要,支持明尼蘇達州的法律,規定最低年齡21歲的民眾,才能獲得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的許可証。
沃斯訴雅各布森案(Worth v. Jacobson)目前懸而未決。這個案件中,三個槍枝權利組織及其成員對明州的攜帶許可証法規提出質疑,該法規要求申請人至少年滿21歲。原告認爲這違反了第二和第十四修正案。地區法院支持原告,認定第二修正案的明文涵蓋了他們的行爲,政府未能表明,限制18至20歲兒童在公共場合攜帶手槍的權利符合槍枝監管的歷史傳統。
明州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州地區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裁決後,聯邦第八巡回上訴法院重新審查了該案件,並確認地區法院的裁決。上訴法院認爲,普通、守法的18至20歲兒童是受第二修正案保護的人民的一部分。
法院認爲,明州未能提供足夠的歷史類似物來証明年齡限制是合理的,並指出該州提供的証據不符合証明類似槍枝法規的歷史傳統的負擔。因此,法院裁定,明州攜帶許可証法規中的年齡限制違憲。 明州現在尋求在小組或全體法院重新審理。
檢察長聯盟的簡報認爲,重審是合理的,因爲法官小組的推理,可能會破壞各州通過適用類似的年齡限制法來保護公民的努力。全國大多數州對擁有、購買、轉讓或使用槍枝實施了一些基於年齡的限制,以促進公共安全並遏製其境內的槍枝暴力。
邦塔説,他支持明尼蘇達州和其他州,通過這些旨在改善公共安全的常識性槍枝法規,遏制槍枝暴力。
在簡報中,各州檢察長聲稱,根據第二修正案,明州的法律是符合憲法的,符合各州的權威和促進槍枝安全,符合保護社區免受槍枝暴力的州法規的曆史傳統。聯盟辯稱,地區法院推翻明州法律的裁決是錯誤適用。最高法院在紐約州步槍和手槍協會訴布魯恩案和美國訴Rahimi案(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Bruen and United States v. Rahim)中,保留各州通過符合第二修正案文本和曆史理解的法律,以監管槍枝的權力。
具體來説,簡報認爲,第二修正案允許各州頒布各種措施,以促進槍枝安全和保護免受符合歷史傳統的槍枝暴力,各州長期以來一直通過頒布法律來促進安全、預防犯罪和儘量減少其境內的槍枝暴力來行使這一權力。 明州基於年齡的限制與其他州採取的措施一致,並屬於各州監管槍枝的權力範圍。大多數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對槍枝的使用、購買或擁有施加了基於年齡的限制。類似限制對於促進公共安全和遏製暴力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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