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海律師淺談有爭議離婚
人與人相處,合則聚、不合則離,但婚姻的結束卻遠比輕呼一聲「珍重再見」來得複雜及沉重。律師樓位於法拉盛的家事法律師張德海,針對牽涉層面較多的有爭議離婚,提出法律實務經驗供僑胞參考。
子女監護權跟當事人有無工作、父親或母親收入多寡沒有必然的關係,家庭主婦拿監護權的大有人在,父親拿到監護權的也比比皆是。紐約州使用收入分配模式(Income Share Mode)來決定子女的生活費,計算夫妻各自收入在總收入的百分比,將這百分比乘以撫養子女所需的費用,即可算出父母各自應支付的撫養費。當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時,法院會做到以孩子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作為監護權判決的考慮。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對子女監護權的問題達成共識,則法院會根據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對子女的監護權做出裁定。張德海律師提供以下幾點法院在對監護義務時必須考慮的因素:1. 監護一方與非監護一方的經濟狀況;2. 孩子的身心健康狀況以及其個人愛好興趣等;3. 在婚姻期間孩子享有的生活水準;4. 父母對孩子健康成長的非金錢方面的付出與關心;5. 父母雙方是否淨收入差距懸殊;6. 其它對於子女監護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關於撫養/贍養費用的判定,張律師表示,在紐約州,法院將下列情況列入判決支付撫養/贍養費用的考量:1. 雙方各自的收入或已有資產,包括財產分割中判決的財產;2. 婚姻存續的時間以及雙方各自的年齡和健康狀況;3. 雙方各自可能的收入能力;4. 雙方各自是否有能力尋求幫助以獨立維持生活,需要多少時間;5. 是否降低或失去了終生的掙錢能力;6. 婚生子女與哪一方共同居住;7. 稅務後果;8. 申請撫養費的一方,作為配偶、家長、有收入者和主婦等,為家庭所做出的貢獻和服務,以及對對方事業或事業前景提供的幫助;9. 資產的消費和損耗;10. 任何出於非公平考慮而進行的財產轉移或財產負擔請求(如留置權等);11. 法院明確認為適當公平的其他考慮因素。夫妻收入相當或結婚時間很短,無特殊情況下,一般不需要支付夫妻贍養費。
在財產分割方面, 紐約州講求「公平分配」,但公平並不等於平均,而是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依據公平原則進行分割。通常情況下,法官會考慮以下因素進行判定:1. 婚姻期間及離婚訴訟開始時雙方的收入及財產情況;2. 婚姻持續的時間長短,雙方的年齡及健康狀況;3. 離婚後繼承權和退休金權利的喪失情況;4. 夫妻一方對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具有促進其增值、提高或是積累的作用;5. 婚姻財產中動產與不動產的情況;6. 夫妻雙方將來可能的經濟狀況;7. 其它對於財產分割有重要公平和正確影響的因素。提醒:結婚期間購買的資產是在個人名下還是雙方名下,並不重要。
張德海律師在處理移民、刑事、婚姻及聯邦上訴案子方面有超過20年的經驗,律師樓地址:飛越皇后大樓九樓G室(136-20 38th Avenue, Suite 9G, Flushing, NY 11354),電話:718-463-1111,網址:www.deha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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