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中,案件由高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但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高院 上一則 史雪燕被解職 台陸委會: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外國籍 下一則 柯文哲等4被告全羈押禁見 顏若芳:做這事踩了法院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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