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監控、追蹤 佛州擬定為重罪
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安裝任何類型的追蹤設備都屬於違法行為,但僅構成二級輕罪,受害者難以伸張正義;佛州目前正在提議修法加重罪刑,讓受害者獲得更強有力的保護。
「太陽哨兵報」(The Sun Sentinel)報導,佛州議員雷納(Michele Rayner)近期在州眾議會刑事司法小組委員會聽證時指出,受害者苦無管道調查,她便有朋友在不知情下手機被安裝監控軟體。
但執法人員表示面對這種問題幾乎沒有權力,「雙手像被綁住了」,因為警方需要搜索令才能追查並證明誰購買該設備、安裝監控軟體並執行追蹤行為,但二級輕罪指控並不賦予警方獲得搜查令的權力。
法案指出四種主要的無線追蹤技術分別為衛星GPS(全球定位系統)、Wi-Fi定位、低功耗藍牙(BLE)、超寬頻(Ultra-wideband);違反現行法律的最高處罰是60天監禁和500元罰款,擬議將提高到最高五年監禁、5000元罰款,並將調升為三級重罪,使警方能申請搜索令。
此外,法律適用範圍也將擴大到「即使沒有安裝或放置設備,仍使用該設備、未經他人同意監視或追蹤他人或其財產」的犯人。
州參院提案人馬丁(Jonathan Martin)稱修法是必要的,因為現在透過應用程式、AirTags或其他設備追蹤他人變得更加容易,而更隱匿的追蹤裝置或軟體可能根本不會被一般人發現。南佛州刑事辯護律師安薩拉(Richard Ansara)卻認為如果僅為了能夠申請搜索令而改為三級重罪,可能不太恰當,雖然未經同意追蹤是錯誤行為,但會比毆打配偶(同為輕罪)更嚴重嗎?他建議此類案件改為允許申請搜索令即可。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