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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送移民局文件 不宜自行翻譯

讀者問:

我和先生在中國登記結婚。我用工作簽證的家屬簽證H-4簽證來美。現在,我們準備遞交調整身分申請。請問,結婚證書需要公證處公證嗎?我之前申請EAD的時候就是自己翻譯的,現在準備遞上I-485申請,自己翻譯的能用嗎?

答:

1. 申請綠卡,通常需要遞交公證處核發的出生公證、結婚公證等。 公證處海外用的公證書,已包含中英文翻譯。

2. 少數情況下,申請人沒有結婚公證書,只是把翻譯的結婚證書遞交,也有被接受,而沒有被要求補充材料的 。遞交的時候,需要翻譯為英文,並附上翻譯證書。

3. 翻譯證書,需要註明翻譯人員的姓名,聲明他或她能流利地使用英語和外語,並且該文件是原件的準確翻譯。翻譯證書也應註明日期,包括譯者的簽名和聯絡資訊。目前的移民法規,允許申請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翻譯並附上他們的翻譯證書。但這樣做有一定風險,因為移民局可能會質疑申請人本人的翻譯或認為它翻譯不能客觀準確。確保移民局接受你文件的最佳方法是聘請專業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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