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遭沒收民產是否應迅速歸還? 最高院大法官無共識
被警察沒收的人民財產如汽車,是否該盡速歸還無罪的原主?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兩派意見,當庭辯論後也難看出結論。
紐約時報報導,引發辯論的兩案都來自阿拉巴馬州。哈利馬‧卡利(Halima Culley)買了一輛2015年日產Altima給兒子上大學用,2019年兒子開車被警察攔下,警察發現車裡有大麻,把他逮捕並沒收車子。同年,麗娜‧薩頓(Lena Sutton)把2012年雪佛蘭Sonic車借給朋友,朋友因車上有安非他命,被警察逮捕,車子也被沒收。
這兩位女性車主沒有犯罪,財產卻遭公家沒收,依州法可請求發還。兩人打官司經年後,終於拿回車子。她們不服費那麼大功夫才拿回,於是向聯辦法院提集體訴訟,說地方法院該立即審決要求發回的訴訟。
保守派大法官戈薩奇說,偵辦刑事犯罪案件沒收民產制度很容易被濫用,執法當局有時候會讓無辜人民嘗夠沒有必要的苦頭,才得取回財產。自由派大法官薩多馬友更認為,沒收制度遭濫用已成「系統性」問題,「全國各地不斷發生且有檔案紀錄」。
另一方面,戈薩奇卻也認為,兩位原告有正常法律程序可循,據以要回財產;薩多馬友則擔心最高院一旦對本案作出裁決,會造成太深遠的衝擊。「壞的事實會造就壞的法律,我就怕最高院朝這方向走」、「我們最高院會不會讓某些州或轄區有濫用法律程序的可能?」
另位自由派大法官凱根問阿拉巴馬州檢察長拉顧爾(Edmund G. LaCour Jr.)為什麼不立即審決兩位原告要回車子的訴訟?拉顧爾說,州法給她們「充分的程序」索回車子,州政府有責任讓百姓明白「犯罪是十分不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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