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北京「意見」 推動台加入國際組織也犯分裂國家罪
北京21日公布所謂的「懲治台獨意見書」,其中規定,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以及在新聞傳媒「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行為,都屬分裂國家罪。
台灣陸委會回應對此深感遺憾,並強調北京當局對台完全不具司法管轄權,中共所謂的法律與規範對我國人毫無拘束力,呼籲國人「安心」,勿受中共的威脅與恫嚇。
中方這項意見分為四部22條,其中第二部分「準確認定犯罪」明訂,「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畫、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刑法第103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這些「分裂國家」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畫、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畫、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以及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為。
此外,「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作法也觸及「分裂國家」。
另外還包括「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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