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法官淪附庸配合演出
台灣立法院日前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相繼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及定暫時處分,憲法法庭經多日密集評議後,針對六大部分大都已裁准暫時停止適用,僅立職法部分規定可暫予適用。憲法法庭此舉雖是預料中的事,仍引起社會大眾普遍譁然。此從準備程序中的文書送達程序草率,及大法官問案態度之偏頗,已可略窺究竟。
「暫時處分」乃針對急迫或難以回復原狀事件,由司法機關預先防制准予暫時停止適用,如對房屋一旦拆除即難以回復原狀事件;「暫時處分」本身並尚未取得判決確定之效力。民進黨為貫徹賴清德意志,排山倒海破天荒竟四路齊發,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及定暫時處分,而憲法法庭大法官在各方壓力下明顯淪為政治附庸,無上限配合演出。
細觀,試問本次立法院通過之國會改革六大法案,有何急迫性或難以回復原狀事件可言?況且,憲法法庭尚未裁定前,賴清德總統就聲明「在大法官未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貿然採取行動」,即不接受立法院通過他自己公布的國會改革法案;甚至還說「法案沒過就要讓青鳥飛出來」等不恰當之言論;賴清德過去當台南市長可以200多天不進議會備詢,監察院糾正又奈他如何?而陳吉仲也說不接受這種「違憲組織的傳喚」,嗟乎?擔任過部長級的政務官,竟可口無遮攔如此漠視法治?難道他們都預先知道憲法法庭的審理結果了?或者擺明行政權尚方寶劍至高無上,立法權僅供參考?
再論,監察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院聲請釋憲理由無非以立院職權侵犯監察院之調查權;然而,調查權非監院獨享,行政機關也有調查權,如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行政機關為了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等規定。事實上,各機關對於調查權是分權並行,而如立委在行使職權有不法或不當時,依憲法規定仍可行使彈劾、糾舉之權,監院並非受侵害之機關,從而亦無提出釋憲之理由;監院地位本應超然公正遠離黨爭,卻自失立場與政治起舞。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規定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此乃尊重法律秩序之維持。2004年9月通過「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乃針對陳水扁總統選舉前之槍擊事件疑義而調查具有針對性,但陳水扁身為法律人亦不敢聲明上述法律停止執行運作,亦無聲請「暫時處分」,其後該法律透過釋憲程序,乃對部分違憲另增、刪修訂另行公布,其餘部分仍為有效。
「憲法」向來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目的在於防制行政權擴張變成洪水猛獸。此際,民進黨挾行政權的優勢,肆虐恣意踐踏凌駕司法、立法,監察院又失格自甘墮落,就是國家憲政危機的肇始。台灣面臨兩岸的兵凶戰危與美國大選後可能的大變數,還有缺電等內政危機,賴總統不思如何營造團結,卻處處煽風點火,所為何來?
(本文取自07月2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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