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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法官竟幫聲請人想論點

台灣此次國會改革法案擬建立調查權與聽證權,大都依循釋字585號解釋提出的方向。連反對國會改革的各界人士與青鳥們,也沒有反對釋字585號解釋。

但憲法法庭主筆大法官撰寫的暫時處分裁定書(以下簡稱主筆大法官),凍結調查權與聽證權部分條文,仔細閱讀裁定書的理由可以看出,主筆大法官確實想要推翻釋字585號解釋。

雖然在許多地方,主筆大法官好像也提到釋字585號解釋,但卻混合了釋字325、729等,刻意讓讀者眼花,分不清三者。其實釋字585已經修正釋字325,憲法法庭卻一再引用釋字325,有意推翻釋字585。另外,釋字729僅適用於調閱檢察官卷證此種非常特殊的情況,但主筆大法官卻多次引用,以支撐已被修正的釋字325。

一、就調查權行使的部分,主筆大法官一再提及,釋字325要求文件調閱權要經過院會、委員會決議。但實際上,從釋字585的前後文來看,早就推翻了這一點,只須由院會決議授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去行使。因此,行使調查權的組織,可以是一般委員會、委員會中的小委員會,也可以是委任不具立委身分的調查組織。故非主筆大法官理解的,每次文件調閱都要作一次院會決議。

二、就傳喚相關人民陳述意見部分,主筆大法官也故意截取釋字585的一段話,讓人以為要傳喚每一位人民陳述意見,須每次都經院會決議。這也是刻意截取釋字585的一段話。若看釋字585理由書的前後文就知道,院會決議組成「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後,傳喚人民就由該組織進行,不需要每次傳喚都經院會決議。

三、就聽證會舉行部分,主筆大法官的論述圍繞憲法67條之備詢打轉,而刻意忽略釋字585之「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早就承認可傳喚一般人民來聽證。

四、就調查權行使與聽證會舉行時,可否要求人民提供文件資料,主筆大法官仍然刻意截取釋字585同段話,看起來好像只能傳喚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不能要求提供文件資訊,但這也是片面曲解。實際上,在釋字585解釋理由書第25段,已經討論了可傳喚人民提供文件資訊的問題,只是要注意保護人民隱私權。倘若按照主筆大法官理解,不能要求人民提供資料,釋字585理由書第25段何必討論如何注意保護人民隱私。

可以看出,主筆大法官本身非常反對釋字585號解釋。其雖有引用釋字585的一段話,但僅刻意引用其勉強同意的那段話,其他都不引述。且刻意漠視釋字585已經修正釋字325解釋的事實,也不從釋字585整體解釋理由書上下文去理解。

最重要的是,這些理由雖然部分內容來自於民進黨團和行政院兩份釋憲聲請書;但有部分理由卻不是這兩份聲請書提出,而是主筆大法官自己替聲請人想出的論點。例如,關於能否要求人民提供文件資料,兩份聲請書都沒反對,主筆大法官卻用刻意挑選的釋字5851段話,認為不能要求人民提供文件資料。

在暫時處分階段,主筆大法官就跳出來幫聲請人想一些他們沒想到的新論點,等於主筆大法官也加入四個聲請人的12位訴訟代理人,成為第13位訴訟代理人。若是作實體判決,大法官可提出自己的新理論以說服其他大法官;但在暫時處分階段,聲請人不釋明,竟由大法官幫聲請人想論點,確實偏頗。

至於有沒有重大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主筆大法官應是出身學界精於憲法,沒閱讀過訴訟法論述與各國暫時處分判決,反正也沒辦法抗告,法界自有評斷。

(本文取自07月25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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