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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推環境永續 卻忽略經濟永續

賴清德總統日前主持首場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議,指示未來必須務實面對電力要充足、系統要安全、減碳要加速等三大課題。至於涉及核綠共存的議題,賴總統表示,永續發展才是不分政黨為國家共同打拚的目標。不過,現行以風力、太陽能等綠能發電為主軸的能源政策,其有限的發電量能否滿足AI等科技發展的大量用電需求?甚至可能影響既定的國家永續發展目標。

針對加速減碳議題,會中環境部長彭啟明進行專題報告表示,台灣今年底將進入碳費先行,以大帶小的階段,未來會健全碳定價機制,往總量管制的碳交易方向邁進。如此固然是因應淨零碳排、環境永續的國際潮流趨勢;但另一方面,收取碳費、管制碳排量,必然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及限制生產數量,因此在推動環境永續的環保政策過程中,如何確保企業健全的市場經營環境及維護消費者福祉,應為政府當局不可忽視的經濟發展政策。

為達成淨零碳排目標同時兼顧經濟發展,日本公平會在去年3月公布「有關獨占禁止法對實現綠色社會之事業活動處理原則」,強調企業生產符合減少碳排的環保標準產品或研發創新技術,通常有促進市場競爭效果,而且有助於減緩溫室效應及符合一般消費者利益,應無違法性問題;例外情形,相關企業討論降低溫室效應減少碳排放量,預見可能增加生產成本,因此實施對產品需求者收取一致性的溫室效應費用、分配生產數量、限制使用降低溫室效應設備或技術等壟斷協議,可能有違反獨占禁止法之虞。

從賴清德宣示的政策目標來看,台灣施政重點偏向綠能發電、碳排管制等環境永續項目,顯然忽略兼顧經濟永續發展的政策。事實上,在淨零碳排政策要求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從事經濟活動行為可能兼有促進與限制市場競爭之雙面效果,如此若無明確的規範遵循標準,勢必衝擊企業從事環保產品生產或減碳技術研發等意願,終將有礙環境永續政策的推動。

是以職司市場競爭秩序權責的公平會,宜應參考日本綠色社會之事業活動處理原則,依據企業實施經濟行為有無符合環保目的合理性、手段正當性,及衡量促進或限制競爭效果等因素,明確揭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判斷標準,期能達到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發展的雙贏局面。

(本文取自8月1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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