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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獎魔戒怎成建商禁臠?

台灣監察院年初提出「京華城購物中心案」糾正,台北市府不當參採「都更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據以核給20%容積獎勵,顯有違失。面對這個糾正案,北市府改善作為為何?巨額「容獎魔戒」應該回歸都市土地容受力專業審議,讓首長不得以不當之體制外程序介入,才能讓都市開發回歸永續經營正軌。

欠缺法源依據、未符法律保留原則,及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等,是監察院提出本案容積獎勵確有違失的主要理由,但北市府目前似乎仍未回應本糾正案該如何改進;最嚴重的是,京華城行政處分是否合法,與公務員是否涉貪是兩件事,怎會等待司法判決後才進行本案適法性處理?

本案審議當下,當時的台北市柯市長回應商人需求,卻發生部下逾越了專業法令規範,讓該案明顯超出當地土地容受力,不利城市永續發展。這個惡例,個人接受法律程序考驗事小,嚴重斲喪公共利益,從政者真當引以為戒。

台灣目前不論國土計畫、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都市更新地區等審議作業,存在最嚴重問題是上位計畫不足及專業性過於局限。上位計畫極度忽略各土地容受力是否針對災害潛勢做充分考量;例如各區域地震容受力、活動斷層區域、是否為地質敏感區、土壤液化潛勢區等專業圖說,並未套疊至各都市計畫區,也未要求各都市計畫區對於災害敏感區位,在推動都市計畫修正時,確實討論該加強那些基礎設施來強化都市土地環境容受力及乘載力,卻花相當多精力糾結於讓開發者取得更多容積。這樣的制度設計本末倒置,沒有良善的公共基礎設施,如何蓋更高的樓?

高雄國賓飯店位於經濟部公告之高土壤液化潛勢區,根據台灣國土利用專業應該低密度開發,怎會一體適用讓更多台灣人民住在相對高風險的土壤液化潛勢區?根據危老條例給予獎勵容積,更凸顯目前容積獎勵制度氾濫,考量極度偏執,忽略了土地開發「地盡其利」的基本圭臬。

「防災型都更」在403地震後喊得沸沸揚揚,試問在「活動斷層」或「土壤液化」區域,能夠在原地以更高容積的防災型都更蓋更高的私有建築物?還是只是建商包裝的美麗糖衣,讓台灣民眾暴露於風險,公部門亦成就更多不利於城市永續發展的個案?

回到京華城案,當北市府於111年10月核發建築執照,總樓地板面積竟是原拆除之購物中心的兩倍以上時,京華城周遭道路並無拓寬,對交通的影響不巨大嗎?當都審只給容獎似乎完全忽略交通衝擊時,這樣的審議,是現行實務還是制度面考量欠周全?更進一步論,附近大巨蛋才剛開幕,兩個重大開發案有真正專業審議土地與交通容受力對都市長久影響?

最諷刺的是,一個興建僅18年的商場說拆就拆,一拆一建對於台北市營建業碳排放做了最壞示範,竟還取得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一個開發案破壞了城市永續,竟用容積獎勵取得巨額商業利益,是標準的巧取豪奪案例。蔣市長應以現任市長的高度與格局立即進行善後。

容積獎勵得利的是私人建商,代價卻是台灣全民負擔及城市永續發展的脫序。台灣全民應該要求各地方首長,尋求跨域專業來整頓都市容獎亂象,才是台灣建立永續韌性城市的解方。

(本文取自9月4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大地技師、水保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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