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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暴露檢諸多瑕疵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於北市長任內涉京華城改建容積率案,昨遭北院裁定羈押禁見。不管未來柯文哲是否抗告成功,但此案已暴露出諸多瑕疵,尤其是偵查不公開與羈押的問題更該被檢討。

偵查不公開最主要的目的,即是避免輿論未審先判;其次,偵查不公開亦有保護第三人,如被害人、目擊者等隱私權之目的。因此等人士將來必會出庭作證,若將其個資暴露,可能會使其名譽、行動自由、身體,甚至生命權受到干擾與威脅。最後,將偵查細節過早曝光,亦可能因此使當事人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

如為執行偵查任務之公務員,若非依法令洩漏偵查資訊,則可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就算非屬公務員,若因業務知悉偵查資訊而外洩,亦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證諸證實,如此的規範,往往僅具有宣示性。

尤其在此案中,屬於偵查核心之資訊,例如當事人帳戶存領異常,或無法明確說明金錢來源等,竟由特定媒體為鉅細靡遺之報導,實讓人費解。面對如此的「偵查大公開」,若檢方僅以官式新聞稿回應,卻無更積極防止資訊外洩之作為,甚至進行調查與究責,則所謂偵查不公開,就永遠停留在紙上條文或法律系的講堂之上。

至於羈押問題。因羈押乃屬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避免落入押人取供之「人質司法」,自應遵循最後手段性,即「慎押原則」。依刑事訴訟法,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且無法以保釋、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電子監控等來加以防止者,法官才能對之為羈押。

因圖利罪除公務員於客觀上必須有「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且有人因此獲利」外,更須於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即必須有「確定故意」,成立要件實屬嚴格。故以京華城案來說,有關都市更新的法規乃屬多元與複雜,要證明承辦與決行的公務員「明知其作為違法」且「有意圖使其發生的確定故意」,實有先天難度。更重要的是,若僅能證明柯文哲知曉容積率多寡,卻無法進一步提出能掌控全程之證據,是否可稱為「犯嫌重大」?即便符合此等要件,但是否存有羈押事由與必要性,恐也會成為被告抗告重點。

檢方大力掃除貪腐確為全民期待,只是於訴追犯罪的同時,亦不能犧牲人權。尤其,若檢察官對一位曾當過首都市長、競選過總統的在野黨主席,動輒為概括式搜索、疲勞偵訊、偵查大公開,則一般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若遇相同情境,又當如何自處?更重要的是,以羈押為偵查的上位手段,是否符合慎押原則?更應深思。

(本文取自9月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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