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官造法成憲政災難
台灣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9號判決25日出爐。令人失望的是,反對黨主張的國會改革條款幾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更諷刺的是,在判決主文中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之質詢權及同法第59條聽證會之舉行等大法官一再強調的「權力分立原則」,卻不見「制衡」,在大幅限縮立法院調查權的釋憲判決下,立院如何監督政府?如何揭弊?
立院揭弊監督所需之調查權,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規定均失效,國會僅得要求提供證言。如此判決,請問國會調查權是否倒退回釋字325號?遺憾的是,釋字585號真相調查委員會案好不容易往前邁進之國會調查權又再度受阻。見諸德國基本法之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及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職務協助之義務,反觀我們弱勢之國會,仍處在行政權獨大之時代。
尤其,立院依職權行使法第45條發動調查權設調查委員會,其他憲政機關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判決主文認為相關憲法機關自應盡可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立院自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顯然大法官採「協商先行」之論點與立場。但基此論點,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反對黨多數通過後,政院經總統覆議核可又失敗後聲請釋憲,總統並未協商,大法官何以卻受理?不但受理,還在國會休會期間迅速作成暫時裁定!總統也是憲政機關,更何況憲法第44條亦有總統會商院與院間爭執之規定。
在質詢方面,大法官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之「反質詢」做了不同的定義,如非出自質詢立委並要求答覆之意圖者,均非反質詢。我們異於美國,法官無法造法,大法官亦然,但在本案中處處可見大法官造法之影子,司法不得介入,立法權方得超然。
另被質詢人主席要求答覆等違反者,經院會決議處罰鍰亦被宣告違憲。但釋字585號解釋文早已確立了「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何以此次釋憲大開倒車?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虛偽陳述追訴刑責被宣告違憲,理由為因是政治責任,但監察院監察權之行使違法失職均構成彈劾要件,不表示有政治責任就與法律責任互斥。何況虛偽陳述追訴刑責,何以官員可以豁免?更何況「誠信原則」是官員最基本底線,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整體以觀,此次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大開民主倒車,凡具拘束力之相關條款幾均被宣告違憲。憲政機關間的權限分際,大法官未遵守協商先行精神,難免有公親變事主之虞。弱化立法權的同時,形成政府部門權大責小,甚至有權無責。日後立院多數通過之法案,少數政府若經總統浮濫使用覆議核可,失敗後再釋憲,勢將形成憲政災難!政治的回歸政治,望大法官慎思之!
(本文取自10月2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第五屆監察院監察委員、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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