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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政府搶救政權 不惜霸凌法制

被控職場霸凌致其部屬自縊身亡的謝宜容,經勞動部考績委員會決議給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懲處。但在考績委員會尚未開會前,部長何佩珊在20日午後於立法院應詢時,已因立委接續砲轟及輿情烈火蔓延,在幾經改口後表示將對謝記二大過免職。到了20日下午四點半,行政院長卓榮泰也召開記者會,宣布謝及相關人員的懲處結果。這些情形即使「目的良善」,卻「霸凌」了公務人員法制。

依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專案考績懲處之「初核或核議」乃各機關所設考績委員會的職權,這也是何佩珊在立法院曾說她「無權」決定停職或免職處分的原因。但後來何、卓二人如同對考績委員會公開下令,只能對謝宜容做出記二大過免職的決議,此為傷害政權的危機控管,優於依法行政。

然而,卓榮泰稱「謝宜容記二大過並送懲戒,懲戒的最嚴厲處分是免職,而且未來不得再任公務人員」,這就大有玄機;因為機關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做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行政懲處」後,通常不會再移送懲戒。何況,謝宜容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應先將涉案證據送監察院審理,若監察院決議彈劾成立,才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判決給予何種「司法懲戒」。

然而,監察院成立彈劾的理由,將決定懲戒法院判決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三項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因此,記二大過免職後仍送懲戒,其實是給謝宜容的免職預留「翻盤」機會。

例如,最重的懲戒是「免除職務」,即「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但除此之外,次重的「撤職」為「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再次重則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休職」。只要懲戒法院不是判決「免除職務」,謝宜容就有了「復職」的權利。

事實上,機關對公務人員作出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時,至少在程序上也要「裝」得很嚴謹和完備。「考績法」第14條第三項明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而勞動部考績委員會在謝宜容休假時召開,未知是否完備了通知其到會陳述及申辯的程序?

再說,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得以一次記二大過的情形中,謝宜容的案情只可能牽強地構成「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而考績免職尚需送銓敘部審定,當事人不服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聲請復審,再不服該會決定,還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院長為三、四級機關人員的專案考績舉行記者會,這已是破天荒的事情,何況又是「預告」考績委員會的決議結果。行政院長公然「霸凌」考績制度,不知未來的考試院長將如何看待?

(本文取自11月22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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