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刪父母懲戒權應有配套
台灣行政院通過民法第1085條的修法草案,刪去父母懲戒權,對兒少保護進展了一大步。不過台灣人民仍有所疑慮,沒有懲戒權,台灣父母如何管教?依報載,主管機關不厭其煩教導人民,譬如衛福部認為可運用正向管教,教育部則提供家庭教育中心來協助民眾處理各種親職教養的疑難雜症。其實,正向管教在學校機關行之有年,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或許家長可以向學校取法。
這些年來教育主管機關三令五申嚴禁體罰,教育基本法第8條即明文規定不得體罰,老師與學生互動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辦法注意事項」,因應新北國中學生殺人事件,該注意事項甫於2024年2月5日修法,規定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依該注意事項第23條規定,就是適當的正向管教措施。但這些年來,學校無法填補足夠的相關資源,各種議題層出不斷,實務經驗不甚美好。
另家庭教育法自92年立法迄今,家庭教育中心成立已逾20年,實務所見與學校有相同困境,該機構也是資源不足一路顛簸,或有部分志工填補,缺乏足夠的專業人力、物力與機構網絡連結,主管機關雖正向積極,我們也樂於看到家庭教育中心未來對親職功能的貢獻與承擔,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政府得填補更多資源,正向教養的操作與親子困境的改善或有可期。
另外眾所重視的親職教育,法律層面其實已粲然大備:就兒少保護個案而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父母及主要照顧者就有必須親職教育輔導的規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家事事件法對於離婚的父母,為了建構友善父母也制定親職教育輔導;甚至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有家庭教育與輔導的規範。
但政出多門,親職教育的操作包括教育、福利、司法等不同場域,實際上無法落實。我們不缺法律依據,真正需要的是更多資源及更緊密的網絡連結,去落實親職教育。
最後要反思的是,家庭氛圍良窳不只是父母責任,而是所有家庭成員休戚與共。親子關係如同鑼鈸,不能只要求父職、母職實踐。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93年立法,已有規範家庭教育的內容項目,除親職教育外,很重要的就是子職教育,倏忽20年過去了,各機關(構)對子職教育的推動或如具文或寥若晨星戔戔之數。
在法院的工作經驗中,有很多悲苦的父母,他們愛孩子,卻不知如何與孩子良好互動,孩子犯錯,依傳統觀念,養不教父之過,所以子女有罪,他們也深深自責。事實上,孩子並沒有因為被寬容而有改善,父母也沒有因為遭受責備而有父職成長,在制度轉換之際,或許該是強化子職教育功能的時候了。
(本文取自12月1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嘉義地院少年法庭前主任調查保護官、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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