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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法官補提名 綠別再想整碗捧走

立法院將總統所提7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全數封殺,總統府發言人隨即表示「對此深切遺憾,總統考量國家整體運作,將進行補提名作業,最終希望整個司法院回到如常運作狀態」。這份前所未聞的憲政代價,自8月底提名至今,早已損害了大法官的崇高地位,及對於憲政秩序超然、獨立之公正性。

上次蔡英文總統任內提名大法官人選,也犯了同樣謬誤,雀屏中選偏綠4人,使得外界對司法獨立性產生不良觀感。此次賴總統延續以往強勢作風,導致民進黨立委對其中人選也投下不同意票;原因就是總統府缺少對在野黨意見的尊重,且推薦人選的多元性與獨立性相對不足。

目前恰逢新舊任大法官任期空檔,僅剩8名大法官。在新法上路之後,釋憲判決門檻提高,必須有10位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9位以上大法官才能宣告違憲;若立法院未通過新任大法官,憲法法庭將面臨無法釋憲的窘境。因此,總統須於兩個月內補提名,惟似應以幾個憲政條件優先考量,絕不能重踏覆轍!

其一,便是「釐清總統職權該有範疇與節制」。憲法第35條到第52條規定總統職權,若從權力拘束性可分為「形式職權」與「實質職權」。前者如「公布法律權」,總統不可拒絕公布或加註意見;而「實質職權」,如院際爭議處理權、外交權。

究竟憲法規定了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人員之提名及任命,難道都由總統一個人決定嗎?憲法怎麼可能放任總統獨自擁有提名權?總統若過於政治化且相對少數,不僅破壞了憲政機關的獨立性,同時也損及分權制衡之設計。因此,應速健全總統行使職權的正當程序,甚至遴選規則應以法律定之。

其二,則是「尊重立法院該有的同意選任權限」。立法院須為民意把關,不能只是總統的橡皮圖章!所以,總統選任過程可以學習英國國會的「選任委員會」;讓總統府組成的遴選審薦小組,加入立法院各黨團代表,避免只讓總統獨攬大權,否則等同太上皇之尊,此非現代民主憲政的體制與秩序。

換言之,未來總統為遴選憲政中之獨立機關成員所成立的小組,應該加入國會各黨派代表,方能組成總統所委任的選任委員會,再由其提出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等特任候選人員名單,交由總統形式上公布;這樣才能防止總統集權、控制各院權力,藉以貫徹分權制衡的原理。

其三,就是「嚴守獨立機關的產生方式」。亦即應以民意支持為前提,提名人選的產生應依據總統選票來分配各類獨立機關的政黨席次;這是維持獨立的最佳狀態,只有互相監督制衡才能凸顯公平,亦能產生多元價值,保障民主自由的憲政體制。

正當NCC委員與大法官人選出缺,一時恐難補齊而形同癱瘓之際;正該藉此機會全面檢討司法、監察、考試及行政院各種獨立機關的適當性,才是國家之福!否則一旦執政黨將上述獨立機關視為私家東廠,忽略了6成多數的非賴選票,這種執政黨「整碗捧走」的獨立機關組織結構,就是民主大倒退及威權復辟!

(本文取自12月26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雲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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