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釋憲 總統國情報告 大法官促雙方和解
憲法法庭昨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詹森林指出,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在狀紙中強調規定是建議、宣示性質,立委黃國昌也在暫時處分案準備程序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麼樣」,雙方有沒有和解可能?也就是立法院刪掉總統國情報告規定、也請總統履行承諾及義務到立院報告,雙方希望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如此激烈爭執,是否雙方也要冷靜一下?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明確賦予政治處理,司法權不該介入,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如何報告及答詢,是透過黨團協商來確定,也就是爭議還沒形成。立委翁曉玲說,立法院和總統府間本就應該有溝通管道,國會改革法案通過後,總統府並未致函立院討論要如何更溫和解決,對立院來說,立職法規定是希望建立常態化機制,因為過去總統想到立院國情報告都被立委否決。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表示,總統曾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情況下,接受立法院國情咨文邀請,但從1996年至今,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願意到立院國情報告卻都沒成行,因為每個人都要求即問即答,但卻是違憲,要求國情報告常態化應該修憲把「得」改成「應」而非修立職法。
總統訴訟代理人洪偉勝說,總統國情報告規定於立法程序中,從未讓總統表達意見,而國情報告是否為「義務」,立院代理人說法也不同,凸顯立法過程未經充分討論。
另外,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總統由民選產生,與立委一樣有全國民意基礎,總統施政對人民負責而非對立院負責,為何有義務到立院報告?還將憲法增修條文解釋為總統有義務赴立院報告?
葉慶元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談及立院權力,有權力即有義務,當立院得聽取國情報告,總統也有國情報告義務,此屬於法學緒論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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