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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會改革法案爭議 憲法法庭宣判:部分違憲

台灣國會改革法案爭議 憲法法庭宣判:部分違憲

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等7名大法官31日任期屆滿,今作出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的2024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等7名大法官31日任期屆滿,今作出涉及立法院職權行使的2024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為擴權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創下憲政首例。憲法法庭今(25日)判本案部分違憲,包括國情報告書,憲法法庭認為立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憲法上的拘束力,此部分合憲,但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民進黨團對43條立職法和1條刑法條文全聲請釋憲,除了「立法程序」臨時改採不記名舉手表決引發代議政治、責任政治問題外,朝野爭執在於6大爭議,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不得反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等。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執政黨認為在憲法無明文規定下,立院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委的口頭或書面提問,有逾越職權分際疑慮,牴觸憲法權力分立。

第二部分「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還設下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在權力分立體制下,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院行使,對公務員彈劾權專屬監察院;移送懲戒權,除由監院提出彈劾案,行政機關首長也可依行政權提送,立法院修法後新增移送彈劾之權。

「人事同意權之行使」是第三部分,因新法影響總統就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新法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有效運作,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

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釋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但「調查權」仍為想調查進口蛋、鏡電視弊案的立院所欲享有,憲法沒規定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命相關人員證言、接受詢問等,因此第四項爭議為立院是否擁有調查權。

「聽證會之舉行」為第五部分,但聽證權涉及人民不表意自由、隱私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第六項爭議則是「藐視國會罪」,這是刑法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當作是犯罪而處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指修法是要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也是過去民進黨的立法心願,民進黨政府卻打壓多數民意、藐視民主。立委吳宗憲質疑行政院手握1年3兆4千多億的預算執行權力,國會要知道錢怎麼花,但卻只能拿到內容塗黑的資料,極權國家才不容許第二種聲音。

立法院主張總統是最高行政權之一部分,總統國情報告可比擬為「不真正義務」,也就是非法律義務而是總統的政治承諾,新法要求總統至立法院進行例行性、非例行性國情報告,應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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