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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出爐 6大國會改革幾乎全違憲 在野批憲政恥辱

國會改革釋憲案 製表/林孟潔、王宏舜、蕭白雪
國會改革釋憲案 製表/林孟潔、王宏舜、蕭白雪

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新增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與監察院皆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趕在包括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等7名大法官卸任前判決,宣示立院委員會設調查專案小組、要求總統到立院國情報告等關鍵條文違憲,即起生效。

這次釋憲爭議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六大部分,幾乎都違憲。但關於「不得反質詢」規定,因無立法理由參考,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乃理之當然,憲法法庭認不違憲。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對立職法全部43條條文與刑法藐視國會罪全聲請釋憲,但有14條條文並未被實質聲請審查,而是因黨團主張立法程序違憲。若以項次計,憲法法庭宣告合憲者共15項、部分合憲9項,全部違憲為17項、部分違憲4項,但合憲者「較重要」的只是規定「不得反質詢」。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實質討論的時間甚短,且議場混亂,二、三讀採「舉手表決」,立法非無瑕疵,但這屬於國會議事自律範疇,人民可從各黨團立場來辨識表決意向,未違憲。

至於要賴清德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且「即問即答」,憲法法庭認為,總統和立委都是直選產生,各自對人民負責任,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憲法增修條文雖賦予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限,但僅得「被動聽取」。

「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院固然要依憲法對立院負責,但兩院無從屬關係,增修條文明定立委於「開會時」才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被質詢人」僅限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但質詢權也應受相應限制,如果是立院各委員會會議,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所屬公務員到會備詢,立委僅享有「詢問權」。

目前NCC、考試委員和大法官人事都卡關,憲法法庭明確表示,總統、立法院都有依憲法規定忠誠履行人事提名權與同意權的義務與責任,不得消極不行使、破壞憲政體制。

憲法法庭雖肯認國會有調查權,但立法院各委員會設置調查專案小組違憲,這也意味先前成立鏡電視、進口雞蛋調查專案小組得停擺,須由院會決議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才能續行審查。立法院為議案可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但人民沒有配合立法院行使職權的義務,民眾可自行斟酌是否出席,立院不得對出席調查程序或聽證會的人民科處罰鍰。

至於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政府人員若不履行憲法義務,是政治責任問題,用刑罰來處罰不符最後手段性要求,判違憲。

昨天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和監察院都表示,尊重釋憲結果。賴清德總統在臉書表示,他願意依照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意旨,並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具共識前提下,就總統的憲法職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在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向全體國人報告國家發展情勢。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對綠油油大法官判決無法同意,表達最強烈抗議,把國會牙齒都拿掉,如何發揮監督功能?這次「憲政危機」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一大恥辱。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這次判決給所有行政官員一塊免死金牌,未來大家在國會時,能混就混,反正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大法官 賴清德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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