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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不查證就胡亂指控 名嘴毀人名節也是一種霸凌

媒體人周玉蔻。(本報資料照片)
媒體人周玉蔻。(本報資料照片)

周玉蔻、蔡玉真誹謗張淑娟,法官判兩人須入監服刑,給毀人名節的當代政論名嘴一記當頭棒喝。言論自由的發揮,要以關心公益為初衷,以不妨害他人權利為原則,「滾床單」案爆料重判,司法藉由個案樹立威信標竿。

勞動部霸凌風波的死諫還在深度發展,悲劇所以會發生,正是被害人主官握有的人事行政資源遠遠大於基層公務員,受害人才會犧牲生命作為抗議代價,躲在第四權背後的無良媒體人所以會橫行無阻,憑恃的難道不是同樣的邏輯?尤其,特定媒體對政敵潑糞式不實言論,無異是更嚴重的霸凌,柯文哲案即是一例。

媒體有品牌與口碑,身為大眾傳播一分子,一言一行影響都極其深遠,不查證就胡亂指控,害人程度絕非素人在社群謬論可比擬。

周玉蔻自稱從事新聞工作50年,擁有豐沛社會人脈,向當事人查證毫無難度,知錯後不在媒體致歉,選在法庭與對被害人辯論,缺乏職業道德;提供環境的電視台以收視率掛帥,默許主持人再三傷人,更是幫兇。

台灣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名列前茅,但言論自由不可以無限上綱,也不可建立在當事人苦痛之上,法律本是道德最後防線,當媒體不懂得自律與自愛,司法重懲缺德媒體人即顯格外適切。

司法實務上,誹謗罪或違反個資法的裁判,以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多,鮮少法官願意判被告去入監服刑,放眼時興政論節目喜好攻擊、謾罵,擅於利用輿論風向賺取政治紅利已成顯學,法官主持正義維護無辜者人權,媒體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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