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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明定研究生遇狼師可換教授 也可保住論文

台大明定指導教授對研究生有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研究生可主動終止指導關係。(本報資料照片)
台大明定指導教授對研究生有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研究生可主動終止指導關係。(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大學教務會議近期修正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明定指導教授對研究生有性騷擾等不當行為,研究生可主動終止指導關係,且系所應在1個月內協調雙方的研究成果歸屬,是全台第一個明文條列此規定的大學。

今年5月起台灣掀起MeToo運動,大學校園內,老師性騷擾學生事件頻傳,台灣大學就曾發生研究生指控指導教授對他揉胸、揉臀、熊抱,雖已被台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涉及性騷擾,指導教授卻要求學生向他取得書面同意,才能以曾受指導教授指導的論文畢業,導致該生最後重寫論文。

台大於10月20日的教務會議上即修正「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新增第6條條文,明定指導教授若對指導的研究生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行為,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性平事件成立時,研究生可以請求性平會密件函知系所終止指導關係。

第6條也提及,系所在收到性平會函文日起,師生指導關係就會終止,系所應立即主動協調雙方簽署「雙方可共同發表原研究計畫成果」協議書,或「原研究計畫成果發表權為其中一人所有」協議書,並且於1個月內作出協調結果,以書面通知研究生及指導教授且副知學院。

條文也要求系所協調時應基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立台灣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的相關精神,以研究生能接受的溝通形式進行,且不得運用可能形成不對等權力與地位的方式。

性騷擾 教育 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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