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校生被退學獲平反 國賠討薪敗訴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呂姓學生三次違規攜帶智慧型手機被抓,記滿三大過被開除學籍,呂男打行政訴訟獲勝,但他另考上消防特考,主動向航技學院申請退學,事後再以行政訴訟勝訴為由,向航技求償台幣40萬餘元。法院認為航技處分並非依法無據,判呂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呂男原定2019年畢業後任官,2018年2月違規使用智慧型手機,被記過兩次;同年3月偷帶手機入校,記大過一次,隔年2月晚間又被發現偷帶手機,分享熱點上網,因接連違反資安規定,第三次違規再記大過兩次,被航技依規定開除學籍。
呂男主張,他開啟手機熱點是為傳作業給同學,以利準備考試,認為開除學籍處分不當,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呂男當時開啟熱點確是為傳送作業,立意良善,校方記兩大過有違比例原則,撤銷處分,航技應恢復呂男學籍。
呂男在航技上訴時考上消防特考,向航技申請退學,航技因此撤回上訴,行政訴訟判呂男勝訴確定。事後呂男以校方違法處分害他喪失任軍職權利,從畢業至消防特考訓練時約十個月,請求國賠40萬餘元少尉薪資。
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時,認為呂雖行政訴訟勝訴,但行政處分適當與否,與校方是否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是兩回事,學校依資安及獎懲規定懲處,並無侵害呂男任軍職權利與自由,判呂男敗訴。
呂男再上訴,法院認為,行政訴訟判決是請校方另為適法處分,呂能否畢業端賴校方處分而定;若依據國軍資安規定,校方重做處分,呂仍極可能被開除學籍無法畢業,綜合事證後,判呂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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